核心结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时是否知道委托关系,并不绝对阻断委托人的权利。合同订立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对方身份的,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可以无需受托人披露,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一、问题提出
商业往来中,“借名”操作十分常见:实际出资或实际交易的一方不便出面,于是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资金是委托人出的,风险是委托人承担的,但合同上的名字是别人的。
一旦对方违约,委托人能不能越过受托人、直接起诉对方?如果对方说”我签合同时根本不知道有你这个委托人,我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这句话能不能挡住委托人的请求?
这里涉及的制度叫”间接代理”,核心是两点:一是合同的约束力能否延伸到委托人,二是委托人能否取得”介入权”,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二、案例回顾
甲(委托人)与丙(第三人)之间实际发生了借款关系,但借款合同是以乙(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的:款项按甲的安排提供,合同主体写的是乙。
合同订立时,丙并不知道甲与乙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但在合同订立之后,甲与丙互相知道了对方的身份。此后丙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甲直接以丙为被告,主张权利。
丙的抗辩是:自己签约时的相对方是乙,与甲之间并无合同关系,甲无权直接向自己主张。争点因此落在:委托人能否在不经受托人披露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三、裁判规则
其一,显名代理下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其二,第三人不知情时,委托人有介入权。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其三,知情时点可以后移。 合同订立时第三人是否知情,并不是判断委托人能否直接主张权利的唯一标准。即使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委托关系知情,只要在合同订立之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了对方的身份,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可以无需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其四,第三人的抗辩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也就是说,第三人原本可以用以对抗受托人的理由,在针对委托人时仍然可以主张。
其五,与”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相区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类约定的后果是债务人仍须负责,与委托人介入权指向的制度并不相同。
四、实务操作
第一,委托人要尽早让相对方知悉委托关系。 最稳妥的方式,是在签约时就以三方确认函、补充协议或者合同附件的书面形式,把委托关系的存在与内容固定下来,并写明”委托人有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二,保留”互相知情”的证据。 若签约时未能显名,则应在履约过程中留下书面痕迹——往来函件、邮件、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及委托人身份。上述规则的门槛正是”合同订立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对方身份”。
第三,第三人若不愿与幕后主体发生关系,必须书面排除。 一方面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以对应第九百二十五条的但书;另一方面,如果订立合同时就明确表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则可对应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但书。
第四,梳理诉讼主体。 委托人直接起诉第三人时,应同时说明受托人的地位,避免因遗漏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指向不清而被驳回。
第五,预留抗辩衔接。 由于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委托人在起诉前应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如款项未实际交付、已部分清偿),并准备好反证。
五、律师提示
“借名交易”的最大风险是主体错位:权利在委托人手里,名字却在受托人身上。对委托人而言,越早让相对方知悉委托关系,越能保住直接请求权;等到对方违约后才补办手续,往往只能依赖”事后互相知情”这一层认定,举证难度明显上升。
对相对方而言,如果不希望与幕后主体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必须在签约当时就书面排除,事后再主张”我不知情所以不认”通常难以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间接代理下被诉,第三人仍可以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这一层保护不应被放弃。
特别提示:其一,委托关系、知情安排、权利行使方式,最好在一次签约中写清;其二,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务必让资金流与合同文本、双方沟通记录三者相互印证;其三,已经发生争议的,建议由专业律师先行判断请求权基础与被告顺位,再决定诉讼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