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国企代持民企股权形成的「红帽子企业」,出资人虽实际出资,名义与登记股东却是国企,代持协议的效力在实务中并不统一: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的通常有效,涉及须审批的国有资产转让或未获授权的则可能无效或确定不生效,故核心风险不在协议条款细不细,而在产权登记与审批程序是否清楚,以及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能否被认定为股东
一、一顶帽子带来的两类麻烦
一家民营建筑企业,为了拿到某个项目的投标资格,接受了一家国企的「代持」安排:股权在工商登记上部分登记在国企名下,双方另签协议约定企业仍由民企实际控制、经营收益归民企,国企按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几年之后情况发生变化。一种情形是该国企自身陷入债务危机,其债权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民企这才发现,自己实际经营的企业的股权被执行了;另一种情形是国企更换了负责人,新任负责人主张企业产权属于国企,要求收回经营管理权。
两种情形指向同一个问题:在「红帽子」架构下,企业的股权究竟归谁。
这类安排并非个例。曾经有一段时间,一些规模不小、级别不低的国企热衷于为个人、民营企业代持股权,由此产生了一大批「红帽子企业」。理解这一现象,需要先看清它的成因。
二、形成的两种路径与背后的动机
按照国资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的归纳,民企挂靠国企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股权代持。民企将部分存量股权在名义上转让给国企,同时通过签订股权转让与股份代持的「双层协议」,明确约定标的企业仍由民企实际控制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国企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不按名义持股比例分红,只定期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第二种是虚假合资。国企与民企名义上按比例共同出资新设一家合资公司,实际上约定全部出资均由民企完成,或者国企的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不符。国企允许标的企业冠以国企名号,象征性参与或者完全不参与经营,只定期收取分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之所以有企业愿意这样做,动机大致有三。
一是规避行业限制。受历史因素影响,一些领域或明或暗地仅对国企开放。民营企业即使符合市场准入的一般条件,在投标资质、业务许可等方面仍可能遇到实际障碍,于是通过代持或挂靠借用国企资质进入这些领域。
二是获取融资便利。在融资市场存在二元差异的背景下,国企背景往往有助于民企更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信托资金等支持,融资成本也可能明显降低。挂靠国企因此成为部分民企缓解经营困难的一条路径。
三是掩盖实际控制人身份。个别实际控制人出于隐私或商业策略考虑,通过代持避免公开身份,进而规避监管或舆论关注。
这些动机都有其现实土壤,但动机的存在并不改变安排的合法性判断。监管部门的立场是明确的: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出通知,要求整治民企挂靠国企的行为;2023年,国资委又就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出要求,强调进行真实的股权登记。这两项政策共同指向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
三、代持协议的效力分歧
国企代持民企股权协议的效力,在实务中呈现出复杂性,大致有两种立场。
一种立场认为协议有效。理由主要有二。其一,只要签约双方的性质不在不得代持股权的范围内,且所签协议确系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各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至于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手续,属于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国企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其二,如果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并不包括须经审批的国有资产,且不违反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协议也可以被认定有效。
另一种立场认为协议无效或者确定不生效。理由同样有两点。其一,如果代持涉及国企转让部分国有资产并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具有控股地位,依《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此时由国企与民企共同签订的代持协议因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的强制性规定,且无法实现协议效果,可能被认定确定不生效。其二,如果代持协议的签订未经公司相应授权或者事后未获追认,则可能因签订主体越权而构成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在相对人明知有关主体无法提交决议的情况下,还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从而影响协议效力。
需要注意的区别在于,上市公司、金融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无效,规则相对清晰;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有效,预期相对可循;而国企代持民企股权的协议,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本身,就是这类安排最需要正视的风险。
四、比「协议有没有效」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对于已经身处或者正在考虑这类安排的人,把全部注意力放在「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上,未必是最优的应对方式。协议的效力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是与产权相关的几项事实,以及由此衍生的刑事责任风险。
第一项事实是产权登记的形态。工商登记所体现的权利外观,是外部第三人判断权利归属的直接依据。当名义股东自身负债累累时,其债权人依据登记冻结股权,出资人需要先证明代持关系与出资事实,才可能主张权利。而在国企代持的语境下,出资人还要额外说明代持行为的合法目的,以及显名不存在国资监管审批程序上的障碍。
第二项事实是审批程序的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有一整套程序要求,涉及评估、审批、备案等。如果代持或挂靠的安排未履行相应程序,既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也可能触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指控。
第三项,也是更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风险。这种风险是双向的。如果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向下、双方陷入纷争,民营企业家在处理争议时若方式不当,可能面临涉嫌诈骗类犯罪的风险;如果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向上、国企或其上级单位主张产权,产权不清的问题在某些区域可能不仅是民事纠纷,还可能牵出贪污类犯罪的指控。对民企一方而言,这类风险的量级往往超出其承受能力。
正因如此,代持协议的「有效」并不等于出资人「安全」。即便协议被认定有效,一旦发生争议,代持关系通常已难以继续,出资人能否顺利显名、能否取回股权,仍取决于举证与程序。在目标公司经营向好的情况下,这一结果与出资人最初的预期可能相去甚远。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对于正在处理或考虑这类安排的当事人,以下要素值得逐项核对。
第一,权利的登记状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究竟登记在谁名下,是国企、民企还是个人,登记比例与实际出资比例是否一致。
第二,协议的性质与内容。签署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代持协议,还是合资协议;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了出资来源、收益归属、管理权归属与退出方式。
第三,审批与评估程序。安排是否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有相应的书面文件。
第四,授权链条。代表国企签署协议的主体是否获得了公司或出资人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决议文件是否齐备。
第五,出资与收益的实际流向。出资款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分红与管理费的实际收取与分配情况,这些资金流是证明实际出资与真实关系的重要证据。
第六,实际控制格局。谁在事实上决定企业的经营、财务与人事,这一格局是否有持续、可留存的管理记录支持。
第七,争议时的诉求定位。出资人主张的是确认代持关系、请求显名登记,还是请求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不同诉求对应的举证责任与可期待结果并不相同。
第八,潜在的刑事风险。相关安排在历史上是否伴随虚假材料、伪造资质或利益输送,这些事实可能在争议中被反向挖掘。
六、分类提示
对不同一方当事人,建议的着力点并不相同。
对民营企业与实际出资人,最重要的是在安排形成之初就清醒认识其不确定性。如果确有业务上的必要,应当尽量把出资凭证、协议文本、管理记录与资金流向完整留存,并在争议发生前评估显名的可行性。把希望寄托在事后确认股权上,风险较大;如果能够接受以返还出资及赔偿损失为退路的方案,应当提前准备好支持实际出资与损失范围的证据。
对国有企业,需要正视作为名义股东所承担的责任。若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国企作为登记股东可能要为出资责任承担责任,也可能面临目标公司债权人的相应请求。此外,未履行评估、审批程序或涉及利益输送的安排,相关负责人员可能被指控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一旦目标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国企还可能承受声誉上的压力。
对目标公司,需要关注的是股东层面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其治理与融资活动。如果控股关系存在争议,公司的增资、担保、重大交易等事项可能因表决权归属不明而陷入停滞。
在实务中,围绕这类安排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产权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差异。工商登记所体现的权利外观,是对外判断权利归属的直接依据。挂靠或者代持的架构下,登记信息与实际出资、实际控制之间可能存在偏离,这种偏离正是风险的来源。当事人应当尽可能使登记信息与实际状况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偏离。
第二,合作协议的条款设计。如果确有业务上的必要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出资来源、收益归属、管理权归属、退出方式与违约责任,并对可能出现的争议预设处理机制。协议越清晰,后续争议的空间越小。
第三,国有资产监管手续的性质。前述分歧中,一种立场认为国资监管手续属于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另一种立场则认为涉及须审批的国有资产转让时,未经批准可能影响协议效力。两种立场的差别,提醒当事人在合作前查清是否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四,争议时的举证准备。实际出资人若主张权利,需要证明实际出资的事实、代持合意的存在以及相应的程序无碍。这些证据往往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持续积累,例如出资凭证、资金往来记录、参与经营的文件。
第五,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已经形成的挂靠或者代持关系,当事人可以考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清理,使产权关系回归清晰。拖延不决往往会使风险持续累积。
归结起来,这类安排的核心矛盾在于:登记的权利外观与实际的出资控制之间存在偏离,而偏离越大,风险敞口越大。对民营企业而言,与其在夹缝中追求一顶可能带来融资便利的帽子,不如把精力放在提升自身的信用与竞争力上;对国有企业而言,与其通过代持获取短期收益,不如回归主业、守住合规底线。产权清晰,才是各方都能受益的长期选择。
七、结语
从根本上说,国企代持民企股权这一现象,既有股权代持所有的一般特点,也有其独特之处:它的独特之处在于,某些领域对市场主体存在事实上的差别待遇,使部分民企试图借一顶「红帽子」取得与国企相近的地位,同时又不愿承担国企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选择本身是有成本的,而更大的代价是前述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合理的路径,在于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获得更实质的平等,让民营经济在公平的环境中经营与融资。近年涉及民营经济与营商环境的立法,正是这一方向的制度努力。对企业而言,与其在夹缝中寻求一顶帽子,不如把合规与真实性作为安排的前提;一旦产权登记与审批程序清楚,许多争议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规则梳理,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专业人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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