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合伙协议名称中带有「草签」字样,不因此当然不生效。只要各方已就盈余分配、支付方式、债务承担、合伙终止及违约责任作出实质性约定,对履行中的不确定情况作了处理约定,未附生效条件且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履行障碍,即应认定为可履行的正式合同;涉及案外人权利的条款超出当事人可处分范围,应予剔除,其余条款仍具约束力。
一、问题提出
合伙经营、联合投资中,各方常先签一份写着「草签」「意向」「框架」字样的文件,约定出资、分工与分配,随后再补签正式协议。项目顺遂时无人计较;一旦出现纠纷,一方往往翻出协议名称做文章:这只是草签,不算正式合同,我可以不按它履行。
协议的名称能否决定它的效力?「草签」二字在诉讼中到底有没有抗辩价值?这是合伙类纠纷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误判的问题之一。
二、案例回顾
2008年,数名投资人为共同承接某海外工程项目签订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并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投资事务负责人。此后,因部分投资人未出资或身体原因退出,各方经协商调整了投资份额,其中一名投资人委托他人代持其份额。
2012年7月28日,各方就其中一名投资人退伙事宜签订《退伙结算协议(草签)》,对退伙款项的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各方债务承担等作出约定,其中还包含一条约定该投资人的亲属不得就劳务问题起诉其他合伙人及某建设公司的内容。协议同时写明,因一方原因未按期签订正式退伙协议的,另一方暂停支付,待正式退伙协议签订后按正式协议履行;草签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正式退伙协议签字生效后失效。
其后,该投资人的亲属仍然提起了劳动诉讼。其他合伙人遂以协议系「草签」、正式协议尚未签订为由,暂停支付剩余款项。该投资人起诉要求支付。审理认为,协议名称中虽含「草签」字样,但认定一份合同的效力不仅应根据名称判断,还应结合具体内容、生效条件综合判断;该协议从内容上看并不存在履行上的法律或者事实障碍,应视为可以履行的正式合同,剔除其中涉及他人权利而无效的条款后,其余内容对各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三、裁判规则
其一,合同效力以内容为准,不因名称而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判断一份文件是否构成正式合同,应当审查其内容而非其标题。
其二,实质性约定的判断要素。审查协议是否已就合伙项目的盈余分配、支付方式、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实质性约定,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情况作了相应的处理约定。具备上述内容,即说明各方已形成完整合意。
其三,未附生效条件、不存在履行障碍。协议未附生效条件,内容上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应认定可以履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时,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请求才被排除;反之,只要不存在这类障碍,协议就应当履行。
其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协议中约定案外人「永远不得起诉」,处分的是协议之外的第三人的诉权,超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依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类条款不能约束案外人,应予剔除,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其五,「草签」不构成效力抗辩事由。主张协议并非正式合同、尚需重新磋商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尚未确定的未决事项或者协议附有条件;未能举证的,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四、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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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实际状态保持一致。如果确实只是意向性文件,应在文件中写明「本文件为意向性磋商文件,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并逐项列明尚未确定的事项;仅写「草签」二字,通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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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需要以正式协议签署为生效条件的,应当写明生效条件及未满足时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常见「草签生效、正式协议生效后失效」的表述,若此后长期未签正式协议,就会出现状态不明的局面,此时仍应结合履行行为与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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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约定限制案外人权利。约定合伙人亲属、关联方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起诉」「放弃权利」的条款,处分的是他人权利,不能产生约束力,还可能给协议的完整性带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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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与退出安排要闭环。款项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税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写明;付款附条件的,还应写明条件成就的判断标准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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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履行痕迹。签署后的实际履行行为,例如按协议支付第一期款项、按协议办理交接,都会强化协议属于正式合同、双方已按约履行的认定。
五、律师提示
名称不是挡箭牌。「草签」二字在诉讼中几乎不产生抗辩效果,法院审查的是各方是否已经就核心事项达成完整、可执行的合意。反过来,真正需要下功夫的是把「还没定下来的事」写清楚——只要有一项关键事项明确约定「另行协商确定」,并且该事项直接影响履行,主张协议可以履行的一方就会面临举证困难。
对已经签署「草签」文件的各方,建议尽快以补充协议方式把未决事项固定下来;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应以书面方式记录分歧点,避免在后续争议中被认定为协议已经完整生效、或者被认定为合意尚未形成,两种极端结果都不利于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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