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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包税」的股权转让,税款到底该谁缴

核心结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是出让人,这一点不因合同约定而改变。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并缴纳税款的「包税」条款,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可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但不能对抗税务机关。受让人未缴的,出让人仍需承担纳税义务与滞纳金。约定税款承担时,应明确转让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一、一句常见的合同条款

股权转让谈判进行到最后阶段,成交价格已经谈定,双方在付款方式上又出现了分歧。

出让人提出:转让款我需要净得,税费由买方承担。受让人考虑再三,表示同意,合同里于是写上一句:「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并负责缴纳。」

这句话在实务中出现的频率很高,通常被称为「买方包税」条款。

它看起来只是一个费用分担的商业安排——既然价款可以自由约定,税费由谁承担似乎也应当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金额往往不小,一旦出现争议,这句话能起多大作用、能起到哪些作用,就会被反复追问。

问题的答案,要先从税法对纳税主体的规定讲起。

二、规则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谁所得,谁纳税

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是「谁所得,谁纳税」。股权转让交易发生后,出让人取得对价;若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仍有盈余,便产生了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企业转让股权还是个人转让股权,转让人都是纳税义务人。这一点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转移。

需要补充的是,企业股东与个人股东在税目与计算方式上并不相同。企业转让股权所得,通常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的税率。税目与计税方式不同,意味着「税款由谁承担」这一约定在不同主体之间谈判时的分量也不同——对个人股东而言,这笔税款往往是一次性的大额支出,因此对价格口径的敏感度更高。

(二)与纳税义务人相对的是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中,扣缴义务人通常是支付对价的受让人。

就个人股权转让而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规定期限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就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而言,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这里有一个不能混淆的地方:扣缴义务人承担扣缴义务,并不免除出让人的纳税义务。出让人仍是纳税人,仍需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等法定的纳税义务。受让人在支付转让款时,可以从应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若受让人未予扣缴,出让人仍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二者的责任相辅相成,而非相互替代。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分,是理解「包税」条款全部争议的钥匙。 「包税」约定改变的是当事人之间由谁最终负担这笔钱,而不能改变税法上谁是纳税主体。

(三)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的分工

合同约定由谁承担税款,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受民商法调整;而税款应当由谁申报、由谁缴纳,属于税收征管关系,受税法调整。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规则。

正因如此,同一句「由受让方承担并缴纳」,会在两个层面产生不同的效果:在当事人之间,它是一份有效的约定;在税务机关面前,它不产生改变纳税义务人的效力。

三、分歧在哪里

(一)关于约定的效力

内部效力。 从民商法的角度看,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税款承担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未按约定缴纳税款的,该约定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内部关系的依据,出让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外部效力。 与内部关系不同,当事人与税务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适用税法的规定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由于相关规定明确股权出让人为纳税义务人,即便合同约定由受让人承担税款,税务机关仍会认定出让人为纳税义务人,并要求其履行纳税责任。合同约定无法对抗税法的规定。

(二)关于「包税」条款的表述是否明确

实践中,大量纠纷并非源于约定是否有效,而是源于约定得不够清楚。

常见的模糊表述是「买方负责缴税」或者「税费由买方承担」,但没有说明合同中列明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经包含税款。当事后结算时,双方就会围绕这个问题来回扯皮:出让人认为价款是净得的,税款应当在价款之外另行承担;受让人认为价款已经包含了全部成本,税款应当从价款中支出。

也有一种情形是,双方约定了「包税」,却没有明确包的是全部税种还是仅限所得税,最终在印花税等其他税种上再生争议。

以股权转让为例,除所得税之外,还可能涉及印花税等税种,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与计税方式并不相同。如果合同中笼统写「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而实际税种超出双方谈判时的预想,争议几乎不可避免。较为清晰的做法是逐项列明:所得税由谁负担、印花税由谁负担、其他规费由谁负担,并分别注明各自的计算基础。

因此,如果出让人确实希望把税负明确转移给受让人,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清晰写明:股权转让款与税款相互独立,税款由受让方在转让款之外另行承担。也就是明确最终的交易金额究竟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三)关于受让人不缴的后果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由受让人缴纳税款,而受让人最终未缴,出让人会处于相当不利的位置。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该约定依据税法规定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人,出让人仍为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如涉及其他责任,还可能被一并追究。

从出让人的角度看,该约定在内部仍有拘束力,出让人可以在承担税款之后,依据合同向受让人追索已经支付的税款及滞纳金。但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即便有合同条款作为依据,最终能否追偿到位,还取决于受让人的偿付能力与执行条件。

换言之,包税条款给出的是一种事后的追偿路径,而不是一份事前的安全保障。把它当作免除自身纳税义务的工具,是一种误读。

(四)关于扣缴义务未履行的影响

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的关系: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本身可能面临税收征管层面的处理;而这一处理与出让人是否已经完税,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实务中,出让人往往以为「受让人是扣缴义务人,责任在对方」,从而忽视了自身的申报义务,等到滞纳金累积之后才发现问题。

(五)关于纳税义务的履行时点

讨论至此,还有一个容易被双方同时忽略的问题:纳税义务的履行时点,并不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奏。

出让人有时会认为「对方还没付款,所以我还不用申报」;受让人则可能认为「税款从价款里扣就行,什么时候付什么时候算」。这两种理解都可能带来滞纳金的风险。纳税义务的发生遵循税法规则,与当事人之间价款支付的先后顺序是两回事;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各期款项对应的税务处理,同样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判断,而不能简单依照收款进度安排。

对出让人而言,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即便款项尚未收到,也应当关注申报节点;对受让人而言,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期限同样不应以「何时方便」为准。这些看起来是技术性细节,但滞纳金按日计算,一旦时间跨度拉长,金额可能远超税款本身。

四、比「约定有效吗」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纳税义务人不因约定而改变。

这是全部讨论的出发点。合同的效力范围止于当事人之间,无法延伸至税务机关的征管关系。

第二,约定的价值在于内部追偿,而非对外免责。

理解这一点,才能客观评价包税条款的作用:它降低了出让人实际承担税负的概率,但不能消除出让人的纳税义务本身。

第三,价格的表述方式决定争议的发生概率。

「含税价」与「不含税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价格口径。合同中对这一点不作明确,往往比条款效力争议更早、更频繁地引发纠纷。

第四,来源合法性与完税并不是同一件事。

需要提示的是,完税是纳税义务的履行,与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个别当事人把「由对方承担税款」理解为一种规避自身纳税义务的方式,这种理解不仅在税法上站不住,还可能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1. 转让方的主体性质。出让人是自然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不同主体适用的税种与扣缴规则不同。

  2. 价格口径。合同中列明的转让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款的加总关系是否清楚?

  3. 税负承担的范围。约定的「包税」覆盖哪些税种、哪些费用?是否包含滞纳金、罚款?是否包含因申报不合规产生的其他成本?

  4. 申报与缴纳的分工。合同是否约定由谁申报、何时申报、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是否约定受让人应提供完税凭证?

  5. 担保与保障安排。是否约定由受让人提供担保,或者从价款中预留一部分作为税款保证金?保证金何时释放、依据什么释放?

  6. 违约后果。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出让人代为缴纳后如何追偿?追偿的期限与方式是否明确?

  7. 凭证的留存。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凭证、完税凭证、与税务机关的往来文件,是否完整归档?这些材料既是税务合规的证明,也是将来追偿的依据。

六、分类提示

对出让人而言,最需要建立的认识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自己身上,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因此,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同中将价格口径写清楚,明确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若约定由受让人承担税款,同时安排价款预留或者担保,把追偿的不确定性提前降低;无论对方是否代缴,都应当关注申报进度,避免因对方的拖延而使自身承担滞纳金。此外应当留意申报期限的约束——申报义务不会因为「对方还没缴」而顺延。

对受让人而言,包税意味着在转让款之外另行承担一笔税款,签约前应当把税基与税率测算清楚,避免出现实际成本远超预期的情况。同时需要注意,作为扣缴义务人或者支付人,负有相应的申报与扣缴义务,未履行的可能面临税务处理。若约定由己方承担税款,应当同步取得并保存完税凭证,既用于确认义务已履行,也用于避免日后就「是否已缴」产生争议。

对双方共同的建议,是在交易文件中把涉税事项单独作为一部分约定,而不是在合同末尾加一句话。税种范围、价格口径、申报主体、完税凭证、违约责任、争议时的处理方式,逐项写清,成本并不高,但可以避免日后的大部分纠纷。

七、结语

「买方包税」在民商法上有效,在税法上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这两句话并不矛盾,它们只是分别描述了同一安排在两个规范体系中的效果。理解这一点,就不会把包税条款误当成免除自身纳税义务的工具,而是把它看作一份关于内部负担与追偿的约定。

实践中,绝大多数纠纷并非源于条款是否有效,而是源于条款表述不清。把价款口径和税负范围写清楚,是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的风险控制手段。

需要说明的是,涉税事项的具体处理取决于交易结构、主体性质与地方征管实践,本文讨论的是一般规则层面的理解,不针对任何具体交易,也不构成对特定税务处理结果的预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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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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