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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重置后,原股东抽逃的出资还要补足吗

核心结论:原始股东在公司注册验资后,无基础法律关系、无合同对价转出资金的,构成抽逃出资。但如果新股东在知悉该情形后加入公司并完成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已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再起诉要求其补足抽逃出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重置后的出资义务,以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内容为准。

一、问题提出

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出资转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返还。但如果公司在抽逃出资之后经历了股权重组——新股东加入、各方出资额重新约定、工商登记随之变更——原始股东还要不要为当年的抽逃行为「补窟窿」?

这个问题在股权交易频繁的实务中并不少见:收购方往往在尽调时才发现目标公司早年存在出资瑕疵,转让方则主张股权已经重新安排、自己不再负有补足义务。双方的争点,最终落在「出资义务的数额以什么为准」上。

二、案例回顾

某工贸公司由厉某与卢某出资设立,二人系夫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厉某以现金出资1600万元占80%,卢某出资400万元占20%,出资于当年年底全部到位。此后半年内,公司先后转出五笔款项共计1700万元。经查明,其中200万元系偿还他人代付的土地款,存在合法对价;其余1500万元则在无合同对价、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入二人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账户。

数年后,某公司以30万元收购二人持有的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各75%股权。签约前,五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已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完整披露。工商变更后,某公司持股75%,厉某持股25%,厉某对应的出资额为500万元。次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增的1000万元货币出资全部由某公司实缴,厉某不承担出资义务,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3000万元,股权比例不变。

又过了数年,公司起诉厉某、卢某,请求判令返还抽逃的出资款170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200万元不属抽逃,其余1500万元构成抽逃出资;但认为股权重置后厉某在公司的出资数额已满足变更后工商登记确定的数额,公司要求补足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裁判规则

其一,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进一步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本案中,1500万元在无合同对价、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

关于「补足」的举证,规则同样明确:股东主张款项转回即为补足出资的,应当有补足出资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相应程序;往来款项未注明补足出资、亦无法定程序的,不能认定为补足注册资本。

其二,股权重置对出资义务的影响。股东出资义务的具体数额,以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确定的内容为准。依照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股权重置是股东之间就持股比例、出资额重新达成合意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其效力在于重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在知悉公司既存抽逃出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加入并完成重置,且各方已在协议与审计报告中确认债权债务状况的,此后的出资义务应按新的约定与登记内容确定。

其三,出资数额已满足登记要求的,补足请求不成立。厉某在股权重置后持股25%,对应出资额500万元;其原始出资中未被抽逃的部分恰好为500万元,已满足变更后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数额。在此情况下,公司再要求其补足重置前抽逃的1500万元,缺乏依据。

四、实务操作

  1. 公司主张股东抽逃出资的,举证重心在「无基础法律关系、无合同对价」。应当提交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往来合同与发票等材料,逐笔说明资金转出缺乏正当原因;对有对价的部分(如代付土地款)应主动剥离,避免因混同主张而被整体否定。

  2. 代理原始股东的,重点举证股权重置的事实链条:股权转让或合作合同、债权债务披露文件、审计报告、补充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用以证明新股东知悉既存瑕疵、各方已重新确定出资数额。

  3. 收购方在受让股权前应当完成资本核查。通过专项审计查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瑕疵,并在协议中就资本补足责任、债务承担、价款调整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受让后被动承担补足义务。

  4. 公司进行股权重置时,应当以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债权债务承担与资本补足责任,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五、律师提示

本案容易被误读为「抽逃出资过几年就没事了」。需要强调的是,股权重置之所以能够阻却补足请求,前提有三:新股东知悉既存抽逃事实、各方通过协议与审计重新确认了出资数额、并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缺少任何一环,公司仍可要求返还。

另外,抽逃出资的责任并不止于公司内部。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公司层面因股权重置不再追索,外部债权人仍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以股权重组「消化」历史出资瑕疵,需要同步评估外部债权人的追索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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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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