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合同业务

公司拖欠工资被执行,能先扣个税再付钱吗

核心结论: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强制执行必须按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足额履行;用人单位以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由,主张实际支付扣除税款后的净额、对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扣代缴是税收征管层面的法定义务,应在支付环节依法另行履行,不能作为在执行中少付执行款的依据。

一、问题提出

劳动者讨薪历经仲裁、诉讼,终于拿到一份判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的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后,公司却表示“钱可以给,但要先扣掉个人所得税,只能按税后金额付”。工资执行到底按税前全额还是税后净额?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能否成为对抗强制执行的理由?不少劳动者困惑,一些企业也误以为“代扣之后再付”是合法的少付理由。

二、案例回顾

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员工施某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应向施某支付工资等款项。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未支付,施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公司提出其作为工资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主张实际支付金额应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据此拒绝按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全额履行。执行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后,公司申请复议。复议审查认为,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就是应当强制执行的数额,执行程序应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执行,用人单位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由主张按扣除税费后的数额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规则

其一,执行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为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范围由执行依据确定,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亦以此为边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缩减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工资等金钱给付义务经生效文书确定后,其应履行数额即已特定。

其二,代扣代缴义务属于税收征管关系,与执行依据的确定力分属不同层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亦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但该义务发生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际支付工资的环节,是支付后的税收征管处理问题,不能反向改变“依据生效文书应付多少”这一已被司法确认的民事给付内容。

其三,允许以代扣为由少付,将损害执行程序的严肃性。应纳税额需经依法计算、申报方能确定,若听任被执行人按自行估算的“税后净额”履行,既使执行数额失去确定标准,也易引发口径争议,进而架空执行依据。故被执行人的该项抗辩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成立。

四、实务操作

  1. 劳动者申请执行时,应直接以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额作为申请执行数额;执行中公司提出按税后净额支付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按执行依据全额继续执行。
  2. 用人单位应纠正“代扣即少付”的认识偏差:对生效文书确定的工资义务应足额履行,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确有扣缴需要的,应在实际支付工资时依法预扣预缴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而非在执行数额上先行打折。
  3. 企业在劳动报酬诉讼中即应固定工资构成、应发实发口径的证据,避免因判决主文数额与内部财务口径不一致,在履行与执行阶段再起争议。
  4. 若用人单位支付后未依法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劳动者或相关方可通过税收征管渠道反映,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但该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应与执行数额问题混同。

五、律师提示

这一规则的实质是:生效执行依据的确定力,优先于尚未确定、亦不属执行程序审查范围的税款计算问题。对企业而言,“先扣个税再付钱”非但不能在诉讼执行中占得便宜,反而徒增迟延履行成本与涉税合规风险;对劳动者而言,若遇公司以此拖延执行,应第一时间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主张权利。涉劳动报酬执行的个案口径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握执行与税收两条线的应对节奏。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