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公司风控制度所控制的并非某一项具体审查,而是围绕不确定性的整套组织安排,通常涵盖战略、财务、市场、运营与法律五类风险,现行公司法仅对国家出资公司课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义务,其余企业可参照国资监管文件建立体系,风控能否成立不在于制度文本的厚薄,而在于是否形成识别、评估、应对与监督的闭环
一、一个被反复追问却答不清楚的问题
一家制造企业的章程里写着「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管理手册里也有专门的章节。某次董事会讨论一笔大额对外投资,有董事提出应当先做风险评审,管理层回应说风控部门已经审过合同了。会后有人追问:风控部门审合同,算不算履行了风险控制职责?如果这笔投资后来出了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这类追问在公司实务中并不罕见。问题的症结在于,「风控」这个词在不同语境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做合同审查的人说自己在做风控,管资金的人说自己在做风控,负责内审的人也说自己在做风控。每个说法都有一部分道理,但合在一起,反而看不清这套制度到底在控制什么、由谁控制、控制到什么程度。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把风控制度的规范基础、控制对象与组织架构梳理清楚。
二、风控制度的规范依据
从规范层面看,风控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现行公司法对国有公司课以的合规义务与内控机制建设要求上。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这一规定把内控与风控的建设,确立为国家出资公司的法定义务。
对于非国有公司,法律并未作同样的强制要求。风控制度对民营企业的意义,更多来自公司治理的内在需要,而非外部强制。股东把资金交给公司,期待的是公司能够稳健经营、保值增值;债权人把资金借给公司,期待的是公司能够按期清偿。公司内部缺少风险识别与应对机制,这两类期待都会落空。
在强制性规范之外,具有参照价值的主要有两类文件。一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是我国公司风控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另一类是监管机关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专门性风控要求,其内容因行业而异,整体上比一般企业更为细密。
理解这一层次差异,有助于避免两种误判。一是把风控当成国有公司专属的合规任务,从而在民营企业中忽视其治理价值;二是把监管文件当作可以直接照搬的操作手册,忽视了不同企业规模、行业与风险结构的差异。规范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建立起适应自身情况的风险识别与应对机制,而不是制造一套统一的形式。
三、风控与内控、合规是什么关系
关于风控与内控的关系,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理解把两者视为并列的独立制度,另一种理解把内控视为风控体系的组成部分。
后一种理解更贴近规范与实践的实际。就风险管理手段而言,内控与风控的共同目标都是控制公司风险,区别主要在于覆盖范围。内控所处理的,只是风险管理流程中由公司内部主体完成的那一部分;而完整的风险管理,还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等外部主体参与的部分流程。在此意义上,可以把内控理解为风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一理解在实务中具有现实意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资金使用等事项,既可能被纳入内控制度中的控制活动,也可能被列为风控制度中的风险应对措施。若强行在制度文本上把两者切开,反而容易造成同一事项在两套文件之间来回推诿。
至于合规,则更多指向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与行业准则。合规与风控在目标上一致,但在手段上有分工:合规偏重规范的识别与遵守,风控偏重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同一笔交易既涉及合规审查,也需要风险定价时,两套机制应当相互衔接,而不是互相替代。
四、更值得关注的焦点:控制对象与基本流程
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概念之间如何划界,而是风控机制能否形成有效的组织约束。
就控制对象而言,通常的分类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与法律风险。此外,按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机会为标准,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与机会风险。前者只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后者则损失与盈利的可能性并存,如市场竞争中的投资决策或业务拓展。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两者的应对逻辑并不相同:对纯粹风险,回避或转移往往是合理选择;对机会风险,一味回避则可能使企业错失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机会。
就基本流程而言,按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通常包括五个环节。
第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当广泛且持续地收集与自身相关的各类风险的初始信息,既包括历史数据,也包括未来预测。
第二,进行风险评估。这一环节又细分为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风险辨识回答的是有没有风险、有哪些风险;风险分析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作出定义描述,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高低与条件;风险评价则评估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
第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核心是依据公司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度,针对不同风险选择合适的管理工具,例如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
第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具体目标、所需组织领导、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资源,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公司应当采取多样化手段对风控机制的有效性进行检验,以增强其适应性。
这套流程的价值,在于把风险管理变成可重复运行的工作序列,而不是依赖个别人的经验判断。
五、判断要素:三道防线是否实质运行
风控体系的组织架构,通常被概括为「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负责在日常业务中直接识别和控制风险。第二道防线是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以及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协调。第三道防线是内部审计部门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前两道防线的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
这一架构的意义在于,风险控制不能只依赖某一个专门部门。若把风险识别完全交给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门就会失去对自身风险的敏感;若把监督完全交给管理层自我评价,独立制衡就会落空。三道防线的安排,实质上是要把风险的识别、管理与监督分散到不同主体,形成相互制约。
据此,判断一家企业的风控制度是否成立,可以着重考察以下几点。其一,风险范围的界定是否清楚,是否说明了本企业重点关注哪几类风险。其二,风险的分类是否恰当,是否区分了纯粹风险与机会风险。其三,组织架构是否具备制衡,负责风险管理的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四,流程是否有记录与留痕,风险信息的收集、评估结论、策略选择与解决方案是否形成可以追溯的文件。
六、分类提示
不同类型的企业,风控建设的起点并不相同。
对于国家出资公司,风控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应优先依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国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落实内控与合规义务,并注意与党的领导作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相衔接。
对于金融机构,在通用风控框架之外,还须满足监管机关针对资本充足、流动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专门要求,风控体系通常也更为细密。
对于民营公司,尤其是中小型有限公司,风控建设宜从关键环节入手,例如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资金使用与重大合同审批。这些事项往往直接关系公司责任财产的增减,也最容易因程序缺失引发争议。制度不必求全,但关键控制点的授权与审批流程应当明确。
对于依托持股平台、母子公司架构运作的企业,还应注意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导,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纳入统一的风险识别范围。
还需提示的是,风险管理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正如向不确定性作出判断本身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偏差,风控制度所能做到的,是让企业在承担风险时对风险的来源、量级与后果有所预期,并让决策过程留下可以复盘的痕迹。
七、结语
风控制度的核心,不在于制度文本有多厚,而在于企业是否建立起识别、评估、应对与监督的闭环,并让不同主体在其中各司其职。对经营者而言,风控既是合规义务的落点,也是商业判断的前提。把风险看清楚,才能把决策做扎实。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规则梳理,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专业人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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