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致债权人受损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后,可向用人单位清算义务人追偿,实现基金垫付与过错追责的平衡。
一、问题提出
劳动者因工受伤,公司却赶在判决生效前后解散清算,工伤保险待遇无人支付。此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后,这笔钱能否追回、向谁追回,直接关系到社保基金安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实务中,不少企业误以为公司注销即可”一了百了”,却忽略了清算程序中的通知义务及其背后的追偿风险。
二、案例回顾
某劳动者因工受伤,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用人单位随后进入清算程序,但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该工伤待遇权利人,导致其未能在清算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受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用人单位的清算义务人主张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算组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权利人未能申报债权,应认定清算组存在重大过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法有权向用人单位的清算义务人追偿。
三、裁判规则
本案的规则核心,是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与清算责任追偿的衔接。
其一,清算组的通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工伤待遇权利人属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尽书面通知义务,不能以报纸公告替代直接通知。
其二,先行支付的法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其三,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致债权人受损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后,可向用人单位清算义务人追偿,实现基金垫付与过错追责的平衡。
四、实务操作
对企业与劳动者,提示操作要点。
第一,企业解散清算时必须逐笔核查。除账面债务外,应重点排查未决诉讼、工伤认定、社保欠缴等或有负债,将已确认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列为已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
第二,劳动者应主动申报债权。收到清算通知或得知公司清算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未获通知的,可向清算组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债权确认。
第三,社保机构可先行支付后追偿。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由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及其清算义务人追偿。
第四,清算义务人勿存侥幸。以公告替代书面通知、故意遗漏工伤债权人申报的,将承担赔偿责任,且追偿不以清算程序终结为限。
五、律师提示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失。工伤待遇等法定债权在清算中被遗漏的,清算义务人仍可能被追偿。企业应把工伤保险核查纳入解散清算的必办事项,逐人确认、书面留痕;劳动者一方则应关注清算公告与申报期限,及时主张权利。社保先行支付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兜底保障,但企业端的追偿风险始终存在,合规清算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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