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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要不要设——设置权、接替顺序与「复数」的困局

核心结论:副董事长与副总经理均非必设职位,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副总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二者在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职时承担接替功能,但公司法未规定复数副职的履职顺序,实务中应通过章程或议事规则预先明确顺位与共同履职的决策方式,避免接替失灵

一、问题提出:三名副董事长的僵局

一家股份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董事长、三名副董事长、五名普通董事。

一次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既不召集也不主持。按法律规定,此时应当由副董事长顶上。

问题来了:三位副董事长,谁上?

如果按任职时间先后,那是章程没写就没人说得清的事;如果要求三人共同召集主持,那么三人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难道要再开一个「副董事长会」来表决?

这个假设并不荒诞。它是立法设计中的一个真实空隙。

二、规则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副职的设置:三项都由公司自治

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总经理之下分别设置一名或多名副手,协助其工作。这一安排的要点有三:

是否设置,未强制规定,任公司自治选择;

设置人数,未强制限定,同样任公司自治选择;

协助工作的内容,有部分法律规定,但基本交由公司自治。

(二)副董事长的产生

股份公司方面,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公司方面,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从公司实务看,中小微型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的,自然不存在董事长、副董事长;有些中小型公司虽设董事会,也多数只设董事长、不设副董事长;大中型公司董事会则多数设副董事长,人数多为一名至三名。

(三)副董事长的三项法定功能

第一,股东会会议的主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限公司)与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公司)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公司)与第一百二十二条(股份公司)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四)一处值得玩味的差异

仔细对照第七十二条与第一百二十二条,会发现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关于副董事长履职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

第一百二十二条多了一句「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并且把「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接替范围,从「召集和主持」扩展到了「履行职务」这一更宽的口径。

这个差异是两类公司真的存在实质性区别,还是立法者的无心之举?值得玩味。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职能定位不同:副董事长起到协助、辅助董事长的功能,以提高决策与执行能力,体现董事会内部的分工。对公众公司而言,「两权分离」明显、董事会中心主义突出,董事长无论因工作繁忙难以应付、还是可能出现职位空缺,副董事长都被期待发挥协助作用。但在治理上更具合伙色彩的有限公司,这一场景并不存在。

(五)副总经理:规范更少

相较副董事长,公司法关于副总经理的规定可以用「惜墨如金」形容,仅在两处提到:

其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其二,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从这两条还能读出一个信息: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其法律地位与副总经理并无二致。

(六)副总经理是否必设

**有限公司:任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为任设。鉴于副总经理的提名离不开总经理,可以推论:不设总经理,自然也就没有副总经理,所以副总经理在有限公司同样属于任设。

**股份公司:总经理必设,副总经理未必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总经理必设;至于副总经理,与有限公司一样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解聘。但从逻辑上得不出「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必设」的结论——尽管实务中股份公司通常都设。

(七)副总经理的人数与职权

人数由公司自治,公司法不干预。

可以参照的是,国务院国资委的两份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国有公司的经理班子由四至六人组成。这意味着除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区间在三至五人。

但严格说,这个区间不一定全部用于副总经理。比如其中一份指引规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一般为四至六人,设总经理一名,总会计师一名」,由于总经理、总会计师必设且属于经理班子成员,副总经理的职数就变为二至四人。

职权方面,与副董事长不同,公司法没有规定副总经理的法定职权,而留由公司章程自治。实务中,也鲜有公司章程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理解为「协助总经理工作」,具体协助什么,留给总经理自行安排。

这个细节,恰恰凸显了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在科层制下的上下级关系实质——与董事之间分权制衡的关系,性质完全不同。

三、分歧在哪里

(一)分歧一:复数副董事长如何履职

这是立法设计的技术局限,也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立法似乎没有考虑副董事长的复数问题。实践中,副董事长为复数的并不罕见,「副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的设想落到现实中,会遇到行动困局:

假设九名董事中有一名董事长、三名副董事长、五名董事。董事长不履行召集、主持职责时,由副董事长顶上——但问题是:按任职次序先后履职,还是三人共同履职?

如果单人履职,按什么标准确定顺序?任职时间、得票数、章程指定,还是年龄?

如果共同履职,三人意见不一致时是否要内部再表决?若需要,那俨然是一个小型的「副董事长会」,导致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层层嵌套,行动成本显著增加。

如果是两名副董事长且意见不一致,副董事长履职本身也会失灵。

(二)分歧二:股份公司的接替范围更宽,是否合理

按第一百二十二条,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能履职时「履行职务」,范围不限于召集主持会议;而有限公司第七十二条的表述限于「召集和主持」。

有观点认为这是实质性差异:股份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更强,副董事长的角色更接近「代理董事长」;有限公司则限于程序性职能。

也有观点认为这只是立法技术上的不统一,不应作过度解读。

无论采哪种理解,实务上的应对是一样的:在章程里写清楚。

(三)分歧三:副总经理是否必设

前面已作分析:有限公司任设,股份公司未必然。

但实务中的困惑常常来自另一处:很多公司的章程写着「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这种表述看似明确了设置,实际上「若干名」既未确定人数,也未明确产生与解聘程序。

更麻烦的是,如果章程写了「设副总经理」,是否意味着必须设?如果长期空缺,是否构成章程未履行?

较稳妥的写法是:**「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根据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这样既保留了设置的可能,也不构成必设义务。

(四)分歧四:虚职副董事长的治理成本

如果公司大量设置副董事长,会出现虚职泛滥的局面。

这不只是称谓问题。副董事长有法定的接替职能,一旦董事长缺位,虚职者可能被迫承担实际的召集主持职责——而他不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或权威,会议可能开不下去。

更现实的是责任问题:副董事长是董事,负有信义义务。挂名而不履职,同样可能被追责。

四、比「设不设」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焦点一:在章程里写清顺位

这是解决复数困局最直接的办法。

可以约定:副董事长为两人以上的,按章程列明的顺序履职;顺序相同的,按任职时间先后;仍无法确定的,由董事会过半数推举。

同时可以约定:副董事长履职时,如各副董事长意见不一致,视为不能履职,直接进入「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的环节。

这样的条款不复杂,但能在关键时刻避免僵局。

焦点二:明确「不能履行职务」的判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是一个事实判断,实务中常有争议。

董事长出差、住院、被采取强制措施、拒不到岗、失去联系——哪些属于「不能」,哪些属于「不履行」?

建议在议事规则中列举典型情形,并设定确认机制:由副董事长书面通知董事长并限期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履行职务。这样就把模糊的事实判断转化为可操作的流程。

焦点三:副总经理的授权要书面

既然副总经理没有法定职权,其权限完全来自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或总经理转授权。

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副总经理长期实际分管某块业务,对外签约、对内审批,但没有任何书面授权。一旦发生争议,公司可能主张其越权,相对人则主张表见代理或职务代理。

正确做法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出具书面授权,明确分管范围、审批权限、金额上限,并在职务变动时及时调整。

焦点四:财务总监与董秘的地位

按第二百六十五条,财务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都是法定高管。

他们的地位与副总经理相当,但不能简单套用副总经理的提名规则——财务负责人同样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而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规则另有规定。

在设置高管职位时,要把这三类人一并纳入考虑,避免出现「有职位无授权」「有授权无职位」的错配。

焦点五:国有公司的职数约束

国有公司的经理班子人数,受国资监管规则约束,通常在四至六人之间。

这意味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设置不能完全自由。设计治理结构时,要把监管要求与经营需要一并考虑,并在章程中体现。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项,章程是否规定了副董事长。**未规定的,不得设置。

**第二项,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符合章程与法律。**股份公司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有限公司按章程。

**第三项,副董事长为几人的,章程有无约定履职顺位。**没有的,建议补充。

**第四项,章程或议事规则是否界定「不能履行职务」。**未界定的,易生争议。

**第五项,董事长缺位时的接替流程是否明确。**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两级衔接要写清。

第六项,是否设副总经理,章程如何表述。「若干名」的表述建议改为条件式。

**第七项,副总经理的职权是否有书面授权。**分管范围、审批权限、金额上限。

**第八项,财务负责人、董秘是否已纳入高管序列。**职位、授权、备案三者要一致。

**第九项,国有公司的职数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经理班子人数区间。

**第十项,副董事长是否实际履职。**挂名不履职的,仍有信义义务风险。

六、分类提示

**中小有限公司。**多不设副董事长。若要设,建议在章程中写明产生方式与顺位,避免照抄模板。

**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这是硬要求,不能由股东会直接指定。设多名的,务必约定顺位。

**国有独资公司。**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不由董事会选举。这一点与股份公司不同,容易搞错。

**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设置与变动通常需要披露;高管聘任还需符合证券监管规则关于任职资格与程序的要求。

**集团与子公司。**母公司高管兼任子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常见。此时要区分:其在子公司是董事身份(受托人),在母公司是员工或高管身份,两套义务并行。

七、结语

副职的设置,是一个典型的「小事不小」的治理问题。

设不设、设几个、谁先上、怎么授权——这四个问题在平时都不重要,只在董事长突然缺位、或副总突然对外签了一份合同的时候,才会集中爆发。

立法把这些问题基本交给了公司自治,这既是尊重,也是考验:写得清楚的公司,遇到变故能顺畅接替;照抄模板的公司,遇到变故就是一场争议。

对本就不打算设副职的公司,还有一条更简单的路:在章程里明确「公司不设副董事长」,把接替路径直接落到「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少一个职位,少一层不确定性。

本文讨论的是一般规则,个案中的章程约定、公司类型、监管要求都会影响结论。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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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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