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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件缺失时,复印件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核心结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原件遗失、灭失、毁损,或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拒不提交等)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并非当然无效,但属于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须与送货签收记录、转账凭证、对账确认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其内容,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问题提出

企业做买卖,合同签完往往只留一份原件,甚至手里只有微信发来的照片、扫描件。一旦对方拖欠货款,翻箱倒柜却发现原件找不到了。此时拿着复印件起诉,法院认不认?

不少当事人的直觉是「复印件没用」,于是放弃起诉或者仓促和解;也有人以为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相同,结果在庭审中陷入被动。复印件究竟处于什么证据地位,需要放到法律规则中判断。

二、案例回顾

某建材店与某交通建设集团及其分公司、周某某之间因买卖货物发生欠款纠纷。建材店主张货款,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对方以「系复印件、不具有证明力」为由抗辩。

审理认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需具备条件: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其中一条方可作为有效证据。本案主要证据虽为复印件,但有大量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件确实存在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全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该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同时,结合交易往来情况,法院认定与建材店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周某某,应由其支付欠款。

三、裁判规则

其一,原件优先是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其二,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情形有法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作了列举: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该条同时明确,具备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三,复印件是有瑕疵的证据,须经印证或者自认。符合法定情形只解决了证据能力问题,并不等于当然采信。复印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内容明确表示承认的,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其四,印证的标准是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复印件之所以被采信,是因为送货、对账、付款等环节的其他证据能够与其相互印证,并足以确定合同相对方与欠款数额。

四、实务操作

  1. 原件的日常管理: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书面文件按项目归档,明确保管责任人;签署时尽量一式多份,己方留存至少一份原件。
  2. 原件在对方控制下的应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 原件遗失后的补强:及时收集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物流与签收记录、发票、往来函件、微信或者电子邮件记录、对账确认、经办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
  4. 电子数据的固定与举证策略:对微信聊天、邮件、电子合同等保留原始载体并注意内容完整性,必要时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固定;以复印件主张事实时,同步提交印证材料清单。

五、律师提示

复印件不是「废纸」,但也绝不是「护身符」。企业最常见的失误是:交易时不做书面确认,出事后才发现手里只有一张照片。更稳妥的做法是把功夫下在平时——送货要签收、对账要盖章、付款走对公转账、催收要留痕。

已进入诉讼的,应尽早完成证据清单梳理,判断哪些事实可以用其他证据独立证明、哪些必须依赖原件;对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责令对方提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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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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