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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的合同,总公司要负责吗?

核心结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等条款同样约束总公司;相对人就该合同直接起诉总公司的,按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一、问题提出

和某公司的分公司做生意,合同是分公司盖的章、签的字。出了纠纷,相对人发现分公司账户没钱、资信一般,而总公司实力雄厚。这时候能越过分公司直接告总公司吗?如果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起诉总公司时这个约定还管不管用?

二、案例回顾

某食品公司(总公司)设立有分公司。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后因货款纠纷,相对人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向约定的法院起诉。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签约的是分公司、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对自己不发生效力。

三、裁判规则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合同中设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自然也可以约束总公司;相对人就该合同直接起诉总公司的,应当按照前述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的法理基础在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是总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总公司。因此,相对人既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以直接起诉总公司,总公司的诉讼地位并不因其未在合同上盖章而改变。

同理,合同中的程序性条款(如协议管辖、仲裁条款)与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均因合同对总公司发生效力而约束总公司。总公司在诉讼中以其”不是签约主体”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或否认合同效力,一般不能获得支持。需要提示的是,若分公司超越总公司授权范围对外签约,或者相对人明知分公司无权限仍与其交易,则涉及表见代理与越权代理的审查,责任认定会有所不同。

四、实务操作

  1. 相对人与分公司交易前,可先核实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与总公司的资信情况,明确履约保障主体;发生纠纷时优先选择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直接起诉总公司。
  2. 起诉总公司的,注意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只要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应按约定法院起诉,避免走错法院耽误时间。
  3. 总公司一方收到以分公司名义签约引发的诉讼时,应审查签约是否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及授权范围内,但仅以”非签约主体”抗辩通常难以成立。
  4. 分公司自身应规范合同签订主体与用章管理,涉及重大交易的,建议以总公司名义签约或取得总公司明确书面授权。

五、律师提示

分公司签约”总公司担责”是法定规则,但实务中很多总公司对此缺乏认知,以为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就能隔离风险。实际上,分公司的债务最终都要总公司兜底,所谓”内部独立核算”只是管理安排,对抗不了外部债权人。

对企业而言,设立分公司承接业务时就要有”责任总担”的意识:管好分公司的印章与签约权限、及时监控分公司的对外负债。对交易相对人而言,把总公司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是重要的风险缓释手段。至于协议管辖条款约束总公司这一点,恰好提醒企业:拟定格式合同时要斟酌管辖条款,因为它不仅约束签约的分公司,还约束背后的总公司。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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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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