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文章列表 | 股权业务

公司员工吃回扣、拿好处费,算什么罪?

核心结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概括性职权,也包括主管、分管、经手等具体职权;公司缺乏职责分工文件或书面授权的,行为人的行为可构成其职务职权的客观证明。换言之,不能以”公司没给我这个职权”为由脱罪。

一、问题提出

公司采购员在供应商那里拿回扣,销售经理收客户的好处费,业务员私下收”茶水费”帮忙介绍生意。这些在商业往来中不算罕见的现象,很多公司当内部纪律问题处理,扣工资、开除就算完了。

但从刑事角度看,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刑事风险。

二、案例回顾

林某舟系某公司工作人员,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林某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林某舟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林某舟方面主张,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与职务职权无关。法院审理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所任职务范围内的概括性职权,也包括利用该职务所具有的主管、分管、经手等实质意义的具体职务职权。在缺乏公司职责分工文件或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其职务职权范围的客观证明;如其行为效果能够证实谋利行为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性,且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职务便利的认定,看实质关联,不要求书面授权。

其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概括性职权,也包括主管、分管、经手等具体职权。

其二,公司缺乏职责分工文件或书面授权的,行为人的行为可构成其职务职权的客观证明。换言之,不能以”公司没给我这个职权”为由脱罪。

其三,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四、实务操作

公司处理内部受贿问题,可以按以下步骤推进。

第一步,内部调查。收集员工收受财物的证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供应商证言、报销单据异常。注意调查方式合法,避免非法取证。

第二步,民事与劳动处理。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追回款项;造成损失的,可起诉索赔。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明确廉洁条款,是处理的基础。

第三步,刑事举报。收受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六万元以上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材料包括:职务身份证明、受贿证据、谋利事项说明。

第四步,合规建设。建立反商业贿赂制度、举报渠道、供应商廉洁协议,从源头减少腐败空间。

五、律师提示

很多公司对员工吃回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数额不大不值得追究。但实际上,员工受贿积累到一定程度,公司不仅损失财产,还可能因纵容腐败面临合规风险,甚至影响上市、招投标资格。

对员工而言,“拿好处费”的侥幸心理要不得。一旦达到数额标准,面临的不只是失业,而是刑事处罚。

公司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与刑事举报可行性。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

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查看律师简介 →

您的企业需要专业的法律护航?

免费预约30分钟初步咨询,让我们了解您的需求

立即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