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同类营业”不以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即使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某类业务,但公司实际从事该业务,董事、经理经营同类业务的,仍可能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问题提出
公司花大价钱培养的销售经理,突然离职,转头发现他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卖的是同款产品,客户名单还是公司原来的。
更让老板窝火的是,这位前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就已经悄悄把公司业务往自己公司导流。
公司法对董事、高管有竞业禁止的约束,违反竞业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很多人不知道,在特定条件下,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二、案例回顾
钱某、孙某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贿罪被提起公诉。
钱某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孙某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钱某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同类营业”。
钱某辩护称,自己经营的是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属于”同类营业”。法院审理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同类营业”,不以国有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公司在登记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同类营业的认定,看实质不看登记。
其一,“同类营业”不以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即使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某类业务,但公司实际从事该业务,董事、经理经营同类业务的,仍可能构成犯罪。
其二,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三,该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非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实施类似行为,一般不构成此罪,但违反公司法竞业义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实务操作
公司发现高管另起炉灶抢生意的,可以从三个层面维权。
第一层面,劳动与合同层面。核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收集高管违反约定的证据,主张违约赔偿或竞业限制补偿。
第二层面,公司法层面。依据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规定,主张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或赔偿公司损失。收集的证据包括:关联公司工商信息、银行流水、客户转移记录、业务往来邮件。
第三层面,刑事举报。涉及国有公司的,若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可向公安机关举报。非国有公司的,可关注其行为是否同时构成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
五、律师提示
竞业问题最容易踩的两个误区:一是以为”登记范围外的业务不算同类”,本案已明确实质认定标准;二是以为”只有国有公司高管才担责”,非国有公司高管虽不构成此罪,但民事赔偿责任同样不轻。
对公司而言,章程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条款,是维权的基础工具,签约时就应约定清楚。对高管而言,任职期间对外投资经营,务必评估是否触碰法律红线。
个案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数额标准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