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合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不依赖当事人主张:即使双方均认可合同有效,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法院仍应主动审查并依法认定,不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
一、问题提出
打官司时,不少当事人以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都认这笔账,法院照判就行。但司法实践中,即便原、被告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法院仍可能主动认定合同无效——这是为什么?
答案在于,合同效力关涉法律秩序的底线,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当事人”认账”不能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文结合案例解读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的规则。
二、案例回顾
某基金会与多名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开展资金运作并承诺固定回报。诉讼中,双方对合同效力均无异议,均主张按合同约定履行。法院审查后发现,该合同约定的资金运作模式违反金融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效力不因当事人自认而当然有效,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对财产返还等后果作出裁判。
三、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的规则核心是:合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不依赖当事人的主张。
其一,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是否有效,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属于法律评价问题,不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即使双方均认可合同有效,法院仍应依职权审查。
其二,无效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无效。
其三,无效后的处理。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实务操作
对当事人而言,了解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的规则,有助于预判诉讼走向。
第一,诉讼前自查合同合法性。重点核查合同内容是否涉及资质审批、金融准入、限购限贷、环保安全等监管领域,是否存在规避强制性规定的安排,提前评估合同效力风险。
第二,主动调整诉讼策略。对方主张按有效合同履行、而合同存在无效可能的,应当分析无效后果对己方是否更有利,必要时主动主张无效并同时提出返还、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等替代请求。
第三,固定效力争议证据。涉及”名为某合同实为某合同”、规避监管等争议的,注意收集合同订立背景、资金流向、实际履行模式等证据,帮助法院准确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第四,关注无效后的责任分配。合同无效不等于”各不相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主张仍需举证,应同步准备相应证据。
五、律师提示
合同效力审查是诉讼中的”隐形战场”。当事人往往聚焦于是否违约、赔多少钱,却忽略合同本身可能无效——一旦被认定无效,违约金条款随之失效,损失只能按过错分担,结果可能与预期相差甚远。
特别提示:其一,涉及金融、特许经营、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等强监管领域的合同,订立前应由专业律师进行效力审查;其二,诉讼中收到对方”合同无效”抗辩的,应谨慎评估,防止陷入”赢了合同履行、输了合同效力”的被动局面。涉及合同效力争议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