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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竞争对手恶意告专利侵权,能反过来索赔吗

核心结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问题提出

知识产权诉讼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但现实中也有企业把专利、商标当作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明知自己的权利基础站不住脚,仍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让对方账户被冻结、产品被迫下架、商业机会白白流失。

被诉一方除了应诉抗辩,能不能反过来向对方索赔?「他告我但他败诉了」是否足以证明恶意?财产保全造成的资金占用和订单损失,又该由谁买单?

二、案例回顾

某科技公司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一款监控摄像机。同行张某在明知该款摄像机已经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以该摄像机的外观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随后以该专利为权利基础,向某科技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导致某科技公司资金被冻结。

某科技公司认为,张某是「借专利维权之名,行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之实」,且张某提起恶意诉讼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均由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行为的主要受益方也是该电子公司,于是将张某与该电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连续七日在其官方网站及多家媒体显著位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明知其诉讼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仍以损害对方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行为,造成某科技公司损失,构成恶意诉讼;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保全错误、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裁判规则

其一,恶意诉讼的本质是一般侵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审查: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恶意」的认定应当审慎、谦抑。不能仅以原告在先生效裁判中的胜诉或者败诉结果为标准,而应当综合考量:在先诉讼中原告之起诉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是否有超出诉讼的其他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诉讼行为;以及原告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权利基础、事实根据、正当理由,或者明知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仍提起诉讼并造成对方损害时,才构成恶意诉讼。

其三,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以过错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基础是过错,而不是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这一结果本身。

其四,为他人恶意诉讼提供费用并受益的主体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为张某提起恶意诉讼支付全部费用、并从中受益的电子公司被一并追究,正是这一规则的具体运用。

其五,诚信诉讼是法定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实务操作

  1. 被诉一方应当同步固定「恶意」证据:对方在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前已明知相关产品公开销售、公开使用的事实(先前的销售记录、展会资料、电商页面、公开宣传材料等);对方在其他程序中被认定权利不成立或者侵权不成立的材料;对方起诉与其正常商业竞争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证据。

  2. 及时针对保全采取措施。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认为保全范围超出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可以申请复议;因错误保全产生资金占用、订单违约、商业机会丧失等损失的,应当完整留存证据。

  3. 损失的举证要具体化、可量化。既包括为应对前案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直接开支,也包括因保全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为规避法律风险主动放弃商业机会造成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商誉、市场份额受损的证据。

  4. 注意诉讼路径的选择。被告既可以在原侵权诉讼中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原告赔偿合理开支,也可以另行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主张赔偿,两者可以并行考虑。

五、律师提示

恶意诉讼的认定门槛并不低。司法实践反复强调「审慎与谦抑」——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主张、补充证据甚至撤诉,本身都是法律允许的诉讼行为,单凭这些情形难以推定恶意。因此,主张对方恶意诉讼的一方,不能只停留在「他告我但他输了」的层面,而要把举证重心放在「对方在起诉时就明知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不成立」上。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在权利布局阶段。以明知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去申请专利,再据此发起维权,不仅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而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权利被宣告无效、乃至构成权利滥用型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把「维权」当成竞争手段使用,成本往往远高于收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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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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