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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还是兼任——两种职位设置模式的利弊与选择

核心结论: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还是兼任,没有统一的最优解,分任可能带来内斗与对外代表权分散,兼任则可能形成权力过度集中,现行公司法通过强化董事会地位、将总经理职权由法定转向意定,更多地把选择留给了公司自治,需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判断

一、问题提出:二虎相争,还是一人独大

在公司治理的讨论中,有一个问题热度经久不衰:董事长与总经理,到底由同一人担任,还是由两人分任?支持分任的理由是「分权制衡」——两个职位由不同人担任,可以相互监督,避免一人权力独大;支持兼任的理由是「决策效率」——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中,可以减少内耗、快速决断。

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也都各自留下了问题。分任之下,两个位置若实力相当,容易从摩擦走向对抗;兼任之下,一人兼掌战略与执行,一旦判断失误,公司也可能被带向深渊。于是这个问题被反复提出、反复检讨,却始终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

要理清这个选择,先要看清楚一个前提: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值得讨论的权力张力。在有些情形里,两者地位悬殊,讨论几乎是个伪命题;在另一些情形里,两者势均力敌,讨论才真正有意义。把前提条件讲清楚,再谈利弊,才不会流于空泛。

二、规则基础:两个职位的规范定位

从规范上看,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定位并不对称。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持人,主要作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以及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存在;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一项重要的个人职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总经理则是高管层之首、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整体的经营管理事务。

二者的交叉关系其实比较轻薄。总经理可能是董事会的成员,也可能不是:如是,二者在董事会属于同僚关系;如否,则不是同僚关系。总经理由董事长主持下的董事会选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必须明确的是,总经理不是对董事长个人负责、向董事长个人汇报工作——否则「谁是老大」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了。

至于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关系,在「检查」这个动作上,两者才在个体职位意义上发生了链接:一方是检查者,另一方是被检查者。但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之间并非垂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分权制衡。现代公司法称董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在对外代表权方面,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规范背景:在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下,总经理通常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因而不享有对外代表权。其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视为公司代理人而非代表人,适用《民法典》第170条的职务代理规则。这一点对分任制的实际效果影响很大。

三、分歧在哪里:分任与兼任各自的利弊

第一处分歧在于「老大之争」是不是一个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如果董事长由创业企业家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任,二者在产权、控制力、利益攸关度等方面差距明显,那么分任或兼任的讨论几乎没有必要,属于伪命题。真正成问题的是另一种情形:数名自然人联合创业、股权比例相差无几,前两大股东分任董事长与总经理,或者两人都是同一控制人不同派别的代言人;此时,二者在股权比例、创业资历、人望人脉、领导力、职位职权等方面旗鼓相当,「谁是老大」才成为一个现实命题。

第二处分歧在于分任制的弊端。除了客观上存在的权力摩擦之外,法定代表人制度还加剧了分任制的问题:总经理作为经营管理第一负责人,却通常不具备对外代表权,其对外表意能力受到束缚,公司内部权力在行权时容易纠缠不清,这必然对交易安全构成风险。实践中许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冲突,正是由此而生。

第三处分歧在于兼任制的弊端。兼任制显然消除了分任制的内斗,但一利必生一弊。兼任导致的个人权力过度集中,其危害未必小于内斗: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个人往往还会集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等于一身,在公司中一言九鼎,决策与执行效率大为提升,可能带领公司走向兴盛,也可能因一次失误而把公司带向困境,甚至形成寡头、侵害公司利益。这可以概括为「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第四处分歧在于制度调整的方向。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些回应:一是公司法人机关的职权配置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靠拢,董事会的职权有实质性扩张,引入单层制董事会后董事会还附加了监督职能;二是总经理的职权从法定转向意定,某种程度上是对总经理职权与角色的弱化,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权来自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三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一名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即便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也得另选他人,有利于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于一人。

四、比「选哪种」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制度调整弱化了两种模式的弊端。通过强化董事会地位、弱化经理职权,分任制下董事长得以依托更强的董事会监督总经理;兼任制下经理本身力量的弱化,也使其难以以个人行权对抗董事会这一集体制法人机关,从而抑制权力寡头。可以说,公司法留给公司充分的自治空间,让两种模式各自的短板都被一定程度的规则设计所弥补。

第二,选择要匹配公司发展阶段。公司处于初创、需要快速决断的阶段,与进入成熟、需要分权制衡的阶段,对两个职位是否分任的偏好并不相同。笼统地推崇某一种模式,未必适合每一家公司。

第三,关键在配套规则。无论分任还是兼任,真正决定成败的是配套的治理机制: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总经理的授权边界、法定代表人的安排、监督与追责机制。缺少这些配套,任何模式都可能走偏。

第四,法定代表人的独立安排值得重视。既然章程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那么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把法定代表人另行安排给他人,就是一个可行的降险设计。

第五,国家出资公司的取向已相对明确。以国务院国资委为代表的决策者,近年来在国有独资公司、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倡导与推行分任制,这在《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中可见端倪;但中小规模的地方国企以及央企控股的三四级子公司是否一体适用,实务中仍有讨论。现实中,这些中小型国企往往不设董事会、仅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兼任总经理的情形并不鲜见。

第六,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先限定前提。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在政治地位、党内职务以及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等方面往往悬殊明显,二者难有「老大之争」,讨论分任或兼任的必要性不大;在民营企业中,若董事长由创业企业家、实际控制人担任,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任,二者在产权、控制力、利益攸关度上差距同样明显。真正需要讨论的,是那些两方面资源力量旗鼓相当、职权蛋糕有限而又涉及个人利益的情形。

第七,分任制的隐性成本不只在「内斗」。分任制下,董事长依托的是董事会这一集体制机关,总经理依托的是经理层的执行体系。若两者的信息、决策与监督渠道没有打通,即使主观上并无对抗,也可能因沟通成本而降低效率。

第八,「老大之争」的破解之道在于回到机关本身。站在董事长一方,制约、监督总经理的要点是控制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与多数意见;站在总经理一方,争取董事会其余成员与股东会的认可,才可能获得真正的支撑。把个人之争转化为机关内部的规则之争,是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

第九,兼任制的风险集中在「一人判断」。权力集中会提升决策与执行效率,但一旦判断失误,纠错机制往往不足。因此兼任制下更需要在董事会层面保留可用的监督与制衡安排,避免制衡流于形式。

第十,法定代表人安排是重要的调节阀。由于章程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便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可以把法定代表人另行安排,从制度上给权力集中降温。

第十一,选择应与治理成熟度匹配。治理机制健全、董事会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公司,兼任或分任的差异会相对缩小;反之,若董事会形同虚设,无论采取哪种模式,权力都可能失去约束。

第十二,不宜忽视少数股东与员工的感受。两个职位的安排往往被外界视为公司治理信号。分任与兼任的选择是否稳定、是否与公司对内对外的说明一致,也会影响各方预期。

第十三,制度调整的作用是双向的。现行公司法既强化了董事会地位,也把总经理职权由法定转为意定,两方面的调整共同降低了两种模式各自的弊端。因此,与其争论哪种模式本身更优,不如把注意力放在配套规则是否健全。

第十四,定期评估的必要性。公司发展阶段变化、股权结构调整、管理层更替,都可能使原本合适的选择变得不再合适。把职位安排纳入治理机制的定期评估,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公司是否存在两名以上实力相当的权力参与者,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是否确有权力张力。

第二,公司章程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如何配置,是否存在意定职权的安排。

第三,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总经理是否具备对外代表权。

第四,董事会的构成与议事机制,能否对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

第五,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更偏好决策效率还是分权制衡。

第六,是否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或者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否有倡导分任制的规范要求。

第七,两个职位是否实际由同一人担任,是否同时兼任其他重要职务。

第八,公司是否建立了总经理的授权边界与追责机制。

第九,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由同一人担任,是否兼有其他重要职务。

第十,公司章程对两个职位的职权是否有意定安排。

第十一,法定代表人的安排是否与权力配置相匹配。

第十二,是否存在可供使用的董事会监督机制。

六、分类提示

对创业企业家兼任董事长、职业经理人任总经理的民营企业而言,两者差距明显,通常不必纠结于分任或兼任,重点应放在把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与监督机制写清楚。

对股权分散、前几大股东实力接近的联合创业公司而言,两个职位的分任容易演变为控制权争夺,建议在章程与股东协议中对董事会的席位、议事规则和关键事项的表决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对国有独资公司、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而言,可以参照倡导分任制的规范取向,同时把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与法定代表人的安排统筹考虑。

对中小规模、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而言,通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兼任总经理的情形较多,此时更应通过章程明确授权范围与责任边界,避免权力缺乏制约。

对正在推进管理层交接的公司而言,职位安排的调整宜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体系的变更同步进行,避免出现签字主体与授权范围脱节的过渡期风险。

对拟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公司而言,在确定职位安排的同时,宜通过聘任合同与授权文件把总经理的权限、任期与考核写清楚,使分任或者兼任的安排落到实处。

七、结语

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还是兼任,本质上是一个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取舍的问题。分任制下,两者意见相左时可能无法形成合力;兼任制下,内斗消失,但权力集中也带来寡头与失误的风险。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关键是需要合适的配套规则「消其弊、发其利」。

需要说明的是,究竟采分任还是兼任,应交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尤其是结合企业发展的阶段而定。本文梳理的是规范定位、利弊分析与判断要素,不构成对特定公司应当采取何种职位设置的预判,也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涉及具体公司时,仍应结合章程、治理实践与监管要求逐项核对。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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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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