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公司法为董事长配置的法定职权主要是召集主持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其本身并不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实质性的经营决策权,董事长之所以在实践中被视为公司首脑,多因兼任法定代表人、党委或党组书记、控股股东代表等身份而获得实权加持,因此讨论董事长的权力边界时应区分职位本身与其背后叠加的身份
一、一个不好定义的职位
董事长这个词,属于人人皆知其所指、却又不易下定义的概念。对应的英文是 chairman,在我国港澳地区又称董事会主席,字面意思就是公司董事会的主持人。
在不少企业里,董事长被默认为公司的首要人物,重大事项最终由董事长拍板,管理层向董事长汇报。可如果翻开公司法,就会发现法律赋予董事长的职权,远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这种反差从何而来,值得认真辨析。
二、董事长的身份构成
理解董事长的地位,可以从几个侧面入手。
其一,董事长必为董事会成员。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必设董事长,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成为董事长的前提是身为董事会成员,因此董事长辞任或者被解任董事职位的,视为同时离任董事长职位。
其二,董事长原则上属于执行董事。现行公司法关于执行董事的界定,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照此标准,董事长一般应属于执行董事。但实务中确实存在「礼仪性董事长」,即只挂名而不实际参与公司事务的情形。因此对于董事长是否属于执行董事,较为妥当的判断是原则上肯定,除非有相反事实予以证明。
其三,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持人。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看,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是董事长的首要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所构造的董事长,更多是作为会议主持人,在形式上发挥召集与主持的功能,而不一定是掌控实权的首脑人物。要成为公司的首脑人物,还需其他职位的加持以及多数股东的支持。
其四,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本身是公司自治事项。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一差异在实务中颇为关键: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约定为股东指定、股东会选举或者董事会选举,股份有限公司则受制于董事会过半数选举这一法定方式。章程对产生方式的约定越清楚,董事长任职的正当性基础就越稳固。
三、法定职权有哪些
归纳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长的规定,其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三项:担当股东会的主持人;担当董事会的召集人、主持人;检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层面的区分。其一,不同于其他董事会成员,董事长这一职位确实享有法定职权。其二,即使身为董事长,也无权行使属于董事会的职权,除非得到合法授权。
由此引出一个组织法上的基本法理:董事会的职权不得由个人行使,单个董事也无单独的职权。反过来,单个董事不享有某项职权,并不意味着由这些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也不享有该项职权。立法上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对外担保的议决权。早期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即董事个人并无担保决定权,但同时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非关联对外担保。可见董事个人不享有某项职权与董事会享有某项职权,是两回事。
四、召集权的分量
董事长的法定职权看似程序性,实际影响并不轻。
第一,掌控会议的召集权,也就间接得以制约集体行动。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均为形成公司决议;决议是公司集体制法人机关意思形成的法定形式。董事长召集抑或不召集会议,都是某种考量后的判断,可能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也可能出于私利,而这一职权的行使本身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
第二,对董事会议案的控制也是掌握主动权的关键。唯有列入会议的事项成为议案,才可能在获得通过后形成决议。议题能否列入会议议程,主要仍由作为会议召集人、主持人的董事长决定。
第三,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下,董事会成为决定公司存续、发展与战略决策等事项的核心。董事长若能凭借其他身份主导董事会,自然能够更有力地实现对公司的整体控制。
第四,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力,意味着对股东会会议议程进展具有影响力。加之董事会通常是股东会的召集人,控制了董事会,也得以进一步影响股东会的召集事宜。
关于「检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有观点认为这是一项实质性权力,意味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董事会,而由于负责决议实施的主体主要是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层,董事长借此获得对管理层的监督、检查乃至领导的权力。
五、实权从何而来
综上可见,董事长这一职位本身并不在治理中享有实质性的经营决策权。其之所以成为公司首脑,多是在若干背景身份的加持下获得的。
最常见的加持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对外的代表权,在公司治理与运营中扮演重要角色。早期公司法上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担任,后来范围有所扩张。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相当普遍,也因此取得了对外的代表权。
另一种加持是党委(党组)书记。就国家出资公司而言,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政治负责人,且多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出任党委(党组)书记的,其权威必然得到巩固与增强。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公司法关于国家出资公司党的领导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民营公司;民营公司即使设立党组织,性质与制度含义也不相同。
还有一种加持来自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大都会在管理层中安排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甚至直接由本人出任董事长。在民营公司尤其是家族式公司中,董事长由创业企业家本人或其代言人出任,是一种常态。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行公司法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公司的战略经营决策权、执行权与一定的监督权被配置给董事会,董事长本身的实质性权力也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六、权力集中的风险与制衡
董事长若形成权力集中,对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未必有利。就此,公司法在设计上寄望于若干主体发挥制衡作用。
对于股东会的主持,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对于股东会的召集,召集权是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固有权力与法定职责,不得以章程剥夺,董事会居于第一顺位。在特定条件下,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自行召集。
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同样存在由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顺位替代董事长履职的安排。此外,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一定比例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若公司陷入僵局,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召开均受严重制约,股东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等方式寻求救济。
七、结语
讨论董事长的权力,需要区分职位本身与其背后叠加的身份。法律为董事长配置的是程序性的主持与召集职权,实践中让人感到「董事长说了算」的,往往是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或者控股股东代表等身份的叠加效应。看清这一点,才能在制度设计上把权力放对位置,也才能在争议发生时找准责任主体。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规则梳理,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专业人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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