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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四比四,董事长能不能再投一票

核心结论: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与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董事会一人一票是强制性且效力性规定,董事长在平票时再投一票没有法律依据,章程作此约定也不能突破,四票赞成四票反对意味着同意票未达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不成立而非仅可撤销

一、问题提出:一个四比四的董事会

某股份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两名,其余五名为股东委派。

一次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议案。讨论持续了三个小时,表决结果出来:四票赞成,四票反对,其中包括董事长本人的一票投在赞成方。

会议室安静下来。董事长说了一句话:董事会僵局了,按惯例,主持人可以再投一票。

于是他又投了一票赞成,宣布议案通过,会议记录记载「五票赞成、四票反对,议案通过」。

这份决议后来被送到股东那里,争议随之而来:董事长到底有没有第二票?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的出现频率远比想象中高。董事会人数为偶数时,平票是必然可能;人数为奇数时,也可能因为董事缺席、回避或者弃权而出现平票。而许多公司的章程或议事规则里,确实写着「表决出现平票时,董事长可以再投一票」这类条款。

于是问题变成两层:法律上,董事长有没有第二票;如果有章程约定,这个约定管不管用。

二、规则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条文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股份公司作了同样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同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内容相同。

(二)三层结构,不能混谈

把这几款连起来看,董事会决议的成立要过三道关,缺一不可:

第一道,定足数——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第二道,表决权平等——一人一票,每名董事的票权重相同。

第三道,通过比例——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注意这里用的是「全体董事」,不是「出席董事」。

以一个八人董事会为例:会议至少五人出席才能举行;决议至少五票赞成才能通过。四票赞成、四票反对,无论出席人数是否满足定足数,都达不到五票这个门槛。

(三)为什么是「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对应的是董事会的合议制性质。

董事会不是股东会的缩影。股东会按资本投票,谁的出资多谁的票多,这是资本多数决;董事会按人头投票,每名董事一票,这是合议制。两者的正当性来源不同:股东会的正当性来自财产;董事会的正当性来自专业判断与集体决策。

董事由股东会选出,但一旦当选,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其表决应当基于公司利益而非委派股东的指示。如果允许董事长投两票,实质上是在合议体中引入了一个不平等的表决权,与董事会的组织性质相悖。

(四)平票的法律性质

平票不是一个需要「打破」的僵局,而是一个表决结果:同意票未达到法定通过比例。

把它对应到决议效力的框架里,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决议不成立。

不成立与可撤销的区别很重要:可撤销有六十日的除斥期间,逾期消灭;不成立没有期限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而且不成立的决议自始不产生效力,不存在「先执行后撤销」的空间。

三、分歧:两种观点及其理由

(一)僵局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但原则有例外——出现平票时,构成了董事会决议僵局,为了尽快打破僵局,会议主持人(通常是董事长)可以破例行使第二票。

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大致有三条:

其一,效率。僵局意味着公司决策停摆,僵持下去损害公司利益,需要一条出路。

其二,救济可能性。如果决议只是存在其他效力瑕疵而非不成立,仍可获得法律救济;但平票导致的是不成立,等于宣告这次会议白开,成本太高。

其三,公司自治。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关,章程或议事规则对董事长再投一票作出安排,属于经营判断范畴,法律无须干涉。

(二)未通过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一票,普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四比四的结果意味着议案未获得通过,不存在「再投一票」的空间。

(三)为什么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必须说清楚,第一种观点是错的。理由有两层。

**第一层,法理上站不住。**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是参与者地位平等,每人一票、票值相等。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一员,与其他董事享有相同的表决权。赋予其第二票,实质是给一名董事两倍的表决权,直接侵害其他董事的表决权平等,与合议制的民主精神相悖。

**第二层,法律上是强制性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表述是「应当一人一票」,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容公司章程另行设定规则。违反这一规定的表决方式,构成严重程序瑕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公司章程中「平票时董事长再投一票」的条款,本身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它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基于这一条款形成的决议,同意票实际只有四票,未达全体董事过半数,应当认定不成立。

(四)一个容易混淆的域外规则

有观点援引德国公司法以及某些国际组织规则,说委员会主席在投票僵局时可以再投一票。

这个类比不成立。以国际奥委会选择奥运会举办城市的投票规则为例,主席在出现平票时可以投第二票,但前提是主席此前并未参与投票。也就是说,主席作为委员本身没有行使第一票,第二票实际上是他的第一票,不存在表决特权。

而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在四比四的表决中已经投了一票。这时候再投一票,是货真价实的第二票。

四、更值得关注的焦点:怎么设计才不出现僵局

争论「能不能投第二票」其实是事后补救。更值得花时间的是事前设计。有三种合法路径。

(一)调整董事会人数为奇数

最直接的办法。董事会设五名、七名、九名,平票的概率大幅下降。

需要注意的是,人数为奇数并不能完全消灭平票:如果有董事缺席、回避或者投弃权票,仍可能出现赞成与反对相同的情形。所以奇数只是降低概率,不是根治。

(二)把弃权票计入反对

章程或议事规则可以规定:弃权票不计入赞成票,且在计算是否通过时视为反对。这一规则不改变一人一票,只是明确了弃权票的效果,可以显著减少「有效票数不足」的僵局。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约定不能突破「全体董事过半数」的法定门槛,只是让计算结果更清晰。

(三)设置再议程序与临时措施

平票之后,可以规定:同一议案在特定期限后重新提交表决;再议仍平票的,提交股东会决定。

这条路径的法律依据在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关系: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重大事项本就可以由股东会决定。但要注意,把日常经营事项一律上交股东会,会削弱董事会的经营职能,也可能构成对董事会职权的不当干预。建议只对特定重大事项设置这一通道。

(四)一个不能用的办法:给董事长两票

无论写进章程还是议事规则,都不可行。这不是「约定不明」,而是「约定无效」。而且更麻烦的是:一旦真的据此形成了决议,该决议处于不成立状态,任何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公司据此办理的变更登记、对外签署的合同都可能被牵连。

(五)平票最常见的两个来源:回避与弃权

除了人数为偶数,还有两种情形会制造平票,实务中更容易被忽视。

第一种,关联董事回避。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表决设有董事回避规则: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该次表决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一旦回避人数较多,剩余董事赞成与反对各半,就出现平票。

这种情况下,平票的处理更容易出错——因为基数变了。此时应看剩余无关联董事的过半数,而不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章程对基数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的规则处理。

第二种,弃权。 八人董事会,三票赞成、三票反对、两票弃权。赞成票三票,未达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五票),议案同样未通过。

弃权在法律上不是「中立」,而是「没有赞成」。除非章程对弃权作出特别安排(比如视为反对),否则弃权在计票上等同于不计入赞成票,其效果与反对接近。

(六)不成立的决议怎么善后

决议被认定不成立之后,麻烦才真正开始。

对内,基于该决议作出的董事改选、高管聘任、薪酬方案都失去依据,需要重新履行程序。对外,基于该决议签署的合同、办理的登记,效力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框架下判断。

所以对公司的现实建议是:一旦发现平票,不要在会议现场想办法「凑够票」,而是当场宣布议案未通过,另择时间重新审议。会议记录如实反映,是对公司、对董事长本人最好的保护。

一份记载着「四票赞成、四票反对、议案未通过」的会议记录,几乎不会引发争议;一份记载着「五票赞成、议案通过」但实际只有四票的记录,是未来所有麻烦的起点。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项,董事会人数与出席人数。 先算定足数:出席董事是否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足的,会议本身不能举行,后面都不用看。

第二项,赞成票数。 数清赞成票,与「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比较。注意基数是全体董事,不是出席董事,也不是实际投票的董事。

第三项,弃权与回避如何处理。 弃权通常不计入赞成;关联董事回避后,其是否计入「全体董事」基数,需要看章程约定,实务中多数观点认为基数不变。

第四项,章程有没有「董事长第二票」条款。 有的话,该条款不能作为表决依据;但它是判断公司治理瑕疵的重要线索,说明公司对董事会表决规则存在系统性误解。

第五项,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只规定普通决议的过半数;如果章程对特定事项规定了更高比例(如三分之二),按章程执行。

第六项,决议用了哪种效力路径。 平票应主张不成立;如果同时还存在召集程序、通知期限等瑕疵,可以一并主张可撤销。两条路径的期限不同,主张时应当分清。

第七项,会议记录怎么写的。 记录是事后判断表决结果的唯一原始凭证。要核对三点:赞成与反对比分是否如实记载;有没有出现「主持人补投」「视为通过」这类表述;出席董事是否逐一签字。任何一处不符,都可能成为推翻决议的入口。

六、分类提示

如果你是董事长。 平票时最不该做的,就是自己补一票。正确的处理是:宣布议案未获通过,如实记载表决结果(四票赞成、四票反对),并在记录中写明该议案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会议记录如实反映,是保护你自己——如果记录写成「五票赞成」,将来决议被认定不成立,作为主持人的你会非常被动。

如果你是对立董事。 平票对你而言是一个有利结果。要做的是盯住会议记录:确认记录中的票数、票向与你的投票一致,拒绝在含有「董事长补投」表述的记录上签字。如果记录已经写成五票,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

如果你在为公司设计治理规则。 三件事按顺序做:把董事会人数设为奇数;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弃权票的效果;对确需快速决断的重大事项,设计「再议加提交股东会」的通道。不要试图在表决权上做文章。

七、结语

平票不是僵局,是答案。

它告诉你:这个议案没有获得足够的支持。公司需要做的是重新讨论、修改方案或者走其他程序,而不是修改计票规则让它在纸面上通过。

一人一票这四个字,看起来是技术条款,实质是董事会作为合议机关的存在基础。动它,等于动整个决策结构的正当性。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与一般公司治理实践,个案结论仍取决于章程条款、董事会人数与会议记录的具体记载,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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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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