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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几个人合适——三人下限、偶数僵局与增减程序

核心结论:董事会人数的法定要求只有一条下限,即成员为三人以上,旧法三到十三人的上下限已被取消,偶数董事会并不会造成僵局,因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八人与九人都需要五票赞成,四比四的结果就是未获通过,真正需要提前算清的是章程里的人数条款与增减人数的程序

一、问题提出:四比四是不是僵局

某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审议一项对外投资议案时,四名董事赞成、四名反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未获通过。

赞成方的董事不服:八个人四比四,双方人数相同,既没有通过也没有否决,这属于表决僵局,应当另行开会或者提请股东会决定,不能直接宣布不通过。

主持人的答复是:这不是僵局,这就是未通过。

谁说得对?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得回到一个最基础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通过比例,究竟是多少。

二、规则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人数的下限:三人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对股份公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设董事会,并准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因此同为三人以上。

三人这个数字不是随手写的。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关,其正当性建立在「多人商议、相互制约」之上。两人无法形成多数,四人以上则人数偏多、议事效率下降。三人是能形成多数决的最小规模,也是各国公司法的通行底线。

(二)上限的取消

1993 年至 2018 年间,我国公司法一直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至十三人,股份公司也设了类似上限。

这一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相当独特。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只设下限:英国、日本设三人下限(「三人成会」乃董事会作为集体制法人机关的应有之义),法国只设上限。

为什么当年要设上限?学界通说认为,这带有国企改制背景下防止领导层过于冗员的制度痕迹。但在现代公司法语境下,硬性规定上限构成了对公司自治的不当干预。

这种干预在实践中制造过尴尬:一些大型公司在上市时董事会人数超过十九人,于是产生一连串难题——这样的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如果无效,是超出部分董事的当选无效,还是全体当选无效?

现行法已经回归通行做法:只设下限,不设上限。董事会可以三人,也可以十五人,由公司自行决定。

(三)可以不设董事会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通道。

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股份公司作了同样安排。

也就是说,小公司不必然要凑齐三个人。设一名董事,由他独自行使董事会职权,是法律明文允许的简化治理结构。但要注意:一名董事不等于「一人董事会」,他不适用第七十三条关于会议、表决、记录的一整套规则,其决策方式由章程另行安排。

(四)决议比例:全体董事过半数

第七十三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过半」,必须分清:

第一个是出席门槛——会议要开成,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到场。

第二个是通过门槛——决议要过,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全体董事赞成。注意基数是「全体董事」,不是「出席董事」。

这个区别极其重要。举例:九人董事会,五人出席(超过半数,会议开成),但赞成票只有四票。四票没有超过全体九人的半数(四点五),决议未通过。哪怕这四票占出席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也没有用。

三、分歧在哪里

分歧一:偶数董事会会不会造成僵局

这是本文开头的问题。

担心偶数僵局的人,思路是:八名董事,四比四,双方势均力敌,谁也压不过谁,于是僵住。

这个思路的隐含前提是「决议须经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按那个前提,四比四确实是僵局——四票不超过出席八人的半数。

但第七十三条给的基数是全体董事。八人的全体过半数是多少?八除以二等于四,「过半数」要求超过四,也就是至少五票。

所以四比四的结果是四票赞成——没有达到五票——议案未获通过。这不是僵局,而是明确的否定结论。

同样的算法:九人董事会,全体过半数也是五票(超过四点五);七人董事会,需要四票;六人董事会,需要四票(超过三)。八人和九人的通过门槛相同,都是五票。

由此可见,偶数并不产生僵局,它只是让「刚好一半」的情形被判定为未通过。这个结论是确定的,不是悬而未决的。

分歧二:那还要不要刻意选奇数

既然偶数不出问题,为什么多数公司还是选奇数董事?

原因主要是心理与习惯:奇数看起来「总能分出多数」,股东在设置董事会时倾向于此。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大多集中在七到十三人,中位数接近九人,最常见的规模是九人或十一人。

但刻意追求奇数并无实益。理由很实在:董事任职是长期的,任期内的变动随时可能打破奇偶。一名董事辞职、丧失行为能力、出现消极任职资格情形,甚至去世,董事会人数立刻就少一人,奇数变偶数。

「计划赶不上变化」,与其纠结奇偶,不如把规则写清楚:通过比例是多少、出缺如何补选、人数不足时如何应急。

分歧三:董事会人数是不是章程必须写的内容

董事会人数属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列。这意味着:人数不是董事会自己可以决定的,它由章程规定;改变人数,就要修改章程。

而修改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依第六十六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条链条很容易被忽视:董事会想增加两个席位,以为开个董事会决议就行,实际上必须由股东会修改章程。跳过股东会,直接由董事会决议「增补董事」,该决议很可能因超越职权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

四、比「奇偶」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件:通过门槛会不会随人数变化而跳动。

这是设计董事会规模时最实用的一笔账。

三人董事会,通过需要两票;四人需要三票;五人需要三票;六人需要四票;七人需要四票;八人需要五票;九人需要五票;十人需要六票。

规律是:每增加两人,门槛提高一票。这意味着从七人扩到八人,通过门槛从四票跳到五票。如果某方原本能在七人董事会里稳定拿到四票,扩到八人后就不够了。

所以「扩编董事会」从来不只是人数问题,它直接改变控制权格局。这也是为什么增减董事席位往往成为股东争夺的焦点。

第二件:出席门槛与通过门槛的错位。

开会需要过半数董事出席,通过需要过半数全体董事赞成。这两个数字在小董事会里可能相等,在大董事会里则拉得很开。

九人董事会,五人出席即可开会,但要五票赞成才能通过。如果出席的五人中有一个人反对,议案就过不了——因为只有四票赞成。也就是说,在最小出席规模下,任何一票反对都等于否决。

反过来,如果九人全部出席,五票赞成即可通过,剩下四票反对也无妨。

这解释了为什么在关键议案上,各方都会拼命保证自己一方全员到场:出席人数直接决定「容错空间」。

第三件:董事出缺期间怎么办。

董事辞职、被解除职务、丧失资格,都会导致席位空缺。空缺期间,董事会还能不能开会、能不能决议?

第七十三条只要求「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没有要求「全员在册且无空缺」。通说认为,计算基数应为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而非实际在任人数。否则,董事陆续辞职会让基数不断缩小,剩余董事反而更容易通过决议,这显然不合理。

实务中的稳妥做法是:章程明确「董事会由 X 名董事组成」,并约定出缺时的补选程序与时限;同时在议事规则中明确,空缺期间的决议基数仍按 X 计算。

第四件:董事人数与职工代表席位的叠加。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后半段常被忽略: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这意味着,一家职工三百人以上、未设监事会(或虽设监事会但其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公司,董事会中必须为职工代表留出席位。这个席位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由股东会委派。

在设计董事会规模时,这一席位必须计入总人数,并相应调整各方的席位分配。否则会出现两种被动:一是董事会人数与章程不符,二是职工代表的产生程序缺失,导致该董事的当选基础被质疑。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项,查章程写了几名董事。 这是后面所有计算的起点。章程没写或写得含糊(如「设董事若干名」),先解决这个基础问题。

第二项,核对实际在任人数与章程人数是否一致。 有出缺的,确认基数按哪个计算——建议按章程人数,并在决议中注明。

第三项,算出席门槛。 章程人数过半。九人需五人出席,八人需五人出席,七人需四人出席。

第四项,算通过门槛。 章程人数过半。九人需五票,八人需五票,七人需四票。

第五项,确认表决是否一人一票。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明确「一人一票」,不按持股、不按出资、不按委派股东的股权比例。这一点与股东会截然不同。

第六项,确认人数变动走了什么程序。 增减董事名额属于修改章程,须股东会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仅凭董事会决议增补席位的,程序上有硬伤。

第七项,确认是否存在可以不设董事会的情形。 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依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只设一名董事。此时不适用第七十三条的会议与表决规则,其权限行使方式应写进章程。

六、分类提示

如果你是创始人或大股东。 设计董事会规模时,先算清自己能稳定控制几票,再反推需要几名董事。记住七人到八人是从四票跳到五票的关口,这个跳动常常决定控制权归属。另外,把「董事会由 X 名董事组成」和「出缺补选时限」同时写进章程,避免将来因席位空缺引发争议。

如果你是小股东或投资人。 你关心的不是人数,而是席位对应的票数。三人董事会拿一席等于三分之一,无法否决;五人董事会拿两席仍是少数;只有在通过门槛恰好卡在你手里的结构下,席位才有实质意义。谈判时先算门槛,再谈席位数量。

如果你是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宣布表决结果前,务必确认基数:是全体董事还是出席董事。第七十三条的基数是全体董事。四比四时应当明确宣布「未获通过」,而不是「僵局」或「另行表决」。

如果你准备增加董事席位。 请记住这条路径:董事会制订方案 → 股东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章程修正案 → 按新章程选举董事 → 办理备案。跳过任何一步,新增董事的当选都可能被质疑。

如果你是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 注意第六十八条的强制要求: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一席位不计入股东委派名额,设计董事会结构时必须预留。

如果你在准备投资协议。 董事会条款不要只写「投资方有权委派一名董事」,还要写清:董事会总人数、通过比例、哪些事项需要特别多数(如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席位空缺时的补选义务。否则一个席位在不同人数结构下价值完全不同。

七、结语

董事会人数的规则看似简单——三人以上、全体过半通过、一人一票——但这三个要素组合起来,会产生许多反直觉的结果:偶数不会僵局、扩编可能削弱控制权、最小出席规模下任何一票反对都是否决。

理解这些结果,比记住条文本身更有用。因为公司章程要写的不是「遵守公司法」,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这家公司具体怎么运行」。

最后需要说明,本文梳理的是董事会人数的规则框架与计算方式,具体案件中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决议是否达到通过比例、出缺期间基数如何认定,都要结合章程文本与在案证据判断,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若公司正在调整董事会结构或面临决议效力争议,建议先核对章程条款与实际在任人数,再评估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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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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