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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怎么开才算有效——定足数、委托参会与弃权票

核心结论: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定足数不足或表决未达法定要求会导致决议不成立,因此委托参会的上限、关联董事回避后的分母调整以及弃权票的实际效果,都应当在会前就算清楚

一、问题提出:决议无效,问题却出在会议本身

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有九名董事。某次审议一项对外投资议案时,现场到会四名董事,另有四名董事通过书面委托由其中一名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还有一名董事因临时出差没有出席。会议记录记载表决结果为赞成六票、反对二票,议案通过。半年后,公司就这笔投资发生争议,一名股东翻出会议记录,主张本次决议不成立。

这名股东的理由是:出席人数与表决人数都没有达到法定要求。公司则认为,委托出席也是出席,代理人手中的授权票应当计入。争议由此展开。

这类争端的特殊之处在于:即使议案内容本身没有问题,即使多数董事确实支持,会议程序上的瑕疵仍可能让决议落入效力争议。因为组织法上的决议不是合同的签署,它必须建立在合格的会议之上——有足够的人到场、有合法的表决、有完整的记录。程序不是形式,它是决议正当性的来源。

二、规则基础:定足数、多数决与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124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内容基本一致的规定。

此外,两类公司的条文都把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给公司章程规定,这为实践留出了较大空间。公司可以在章程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哪些事项可以通过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会议通知的期限与方式;会议资料的提前提供要求等。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定足数、多数决、一人一票与会议记录签名这几项要求都不能被排除。以视频会议为例,其便利性在于突破了地点限制,但对签到、身份确认、发言与表决留痕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反映各董事的参与情况与表决意向,必要时还可辅以会议录音或者平台留痕作为佐证。

与股东会不同的是,股东会的多数决原则上采股份多数决,而董事会采人头多数决,即一名董事一人一票。这决定了董事会的定足数与多数决都以人数为准。

关于定足数的意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四类情形: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定足数不足正落在第三项。

除一般规则外,还有两类更高的门槛。其一是授权发行新股:第153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据此可以推演出此时的定足数也应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毕竟定足数不能低于多数决的要求。其二是特定情形的股份回购:《公司法》对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此外是关联董事回避。《公司法》第185条规定,董事会对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的事项(董事关联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开展竞争业务)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分歧在哪里:四个容易算错的地方

第一处分歧是定足数分母的确定。正常情况下,分母是「全体董事」,指召开会议时整个董事会的全体成员,而不仅是实际到场的董事。举例说明:如果某届董事会原有十名成员,但在召开本次会议前有一名董事辞职或者去世,则全体董事为九名,其过半数指向五名,至少五名董事出席才算达到定足数;如果原有九名、减少一名,则全体董事为八名,其过半数同样指向五名。可见分母是一个动态数字,需要以会议召开时的实际在任人数计算。

第二处分歧是关联董事回避后分母的变化。有关联关系董事回避的,计算定足数的分母变为「无关联关系全体董事」。举例说明:若董事会有九名董事,其中两名或者三名与议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分别以其余七名或者六名为分母,至少都需要四名董事出席,才符合过半数的要求。这一点与「关联董事的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是同一个逻辑的两面。

第三处分歧是「出席」的含义。这里的出席并不要求董事亲自出现在会议现场,而是既包括线上出席、线下出席,也包括他人代理出席。但代理出席有两个限制:其一,受托人只能是本公司其他董事;其二,受托数量需要设限。若一名董事可以无限受托,则可能出现仅有一名董事到场、却通过接受其余全体董事委托而合法召开董事会的情形,圆桌会议机制将荡然无存。参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范的做法,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委托的董事数量应当有所限制(实务中常见的口径是不得超过两名)。

这一限制会直接改变现场的算账方式:以九名董事为例,现场出席董事至少应不低于两名,才可能既满足定足数又符合受托上限——两名现场董事至多代表其他四名,连同本人共六名,符合过半数要求;若三名现场董事,至多可代表其他六名,连同本人最多可达九名。

第四处分歧是中途退席与弃权票。出席不仅指会议开始之时,也指决议之时,两个时点都要满足定足数;董事中途退席可能影响决议的成立。就弃权而言,董事会决议实行简单多数决,决议能否通过只取决于赞成票数量,弃权票与反对票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都起阻碍通过的作用。在九名董事的董事会中,任何普通决议都需至少五张赞成票;若赞成票只有四张,其余五票无论弃权、反对还是二者兼有,决议都未获通过。

由此延伸出一个常见问题:投弃权票的董事能否免责?第125条第2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然弃权与反对在效果上相同,对这里的「异议」宜作广义理解:表明异议的方式既包括投反对票,也包括投弃权票,只要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事实,相应董事即可主张免责。

四、比「议案是否通过」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董事会会议与股东会会议在性质上有差别。股东会会议通常较少就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尤其是股东人数众多的公司,往往直接进入表决;董事会的定位是决策与执行机关,需要经过讨论、辩论、质询等程序才能形成较为理性的判断,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确定议程、分发背景资料,会议中由董事长控制进程、确保充分交流。这种「先议后决」的性质,使得会议记录的分量更重。

第二,会议记录的记载内容直接影响事后追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议决事项、表决方式与结果,以及各董事的具体表态。对董事个人而言,记录是主张免责的证据来源;对公司而言,记录是决议合法性的证明。

第三,董事长是否会因担任主持人而多出一票,需要看章定规则。第73条与第124条确立的是「一人一票」,法律并未赋予董事长加重表决权。章程如果作出特别安排,属于自治范围,但必须与定足数、多数决的法定要求相容。

第四,投票、计票、唱票与结果公布的程序同样值得约定清楚。法律对此着墨不多,实务中的常见争议包括:当场宣布与书面确认不一致、票数统计口径不清、会后补记等。把这些环节写进董事会议事规则,成本很低,收益很高。

第五,缺席与离席的处理需要提前界定。法律并不禁止董事缺席或中途离席,实务中也常把未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缺席、离席视为弃权;但缺席与弃权都会减少赞成票的来源,若在关键议题上出现,可能导致决议无法通过甚至不成立。

第六,会议记录应当记到足以自证的程度。从实务角度,一份能够自证的董事会会议记录,通常需要包含会议时间与地点(或者召开方式)、召集人与主持人、通知情况、出席与缺席董事名单、每一议决事项的表决方式与表决结果、投反对或者弃权票的董事姓名及理由,以及出席会议董事的签名。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在争议中造成被动。特别是「理由」部分:如果董事在会上提出了反对意见,而记录只写「反对」二字,其日后主张免责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反之,记录详细记载董事的异议理由,既是董事个人的保护,也往往能推动方案在下次会议上得到改进。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本次会议召开时的董事总数是多少,是否有人已辞职、去世或者任期届满而未改选。

第二,会议是普通决议还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例如授权发行新股、特定情形的股份回购。

第三,是否存在需要关联董事回避的议决事项。若有,分母应调整为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并核查无关联关系董事是否达到三人。

第四,实际出席人数(含代理出席)是否达到定足数;若采用代理出席,每名董事受托数量是否符合章程或议事规则的限制。

第五,会议开始时与表决时两个时点的出席人数是否都满足定足数,是否存在中途退席。

第六,表决是否符合一人一票,赞成票是否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会议记录是否完整记载议决事项、表决方式与结果,以及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董事姓名与事实,到场董事是否签名。

第八,是否存在未实际召开会议即作出决议、或者未经表决即作出决议的情形。

六、分类提示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主要由章程规定,建议在章程中明确通知期限、出席方式(是否允许电子通信方式)、代理出席的上限与会议记录的签署要求。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第124条的基本规则外,还须注意特定情形下股份回购对出席董事比例的特别要求;上市公司还应遵守交易场所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自律规范。

对董事人数较少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而言,更应提前核算回避后的分母。当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时,必须把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不能勉强表决。

对拟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的公司而言,务必注意第152条与第153条的配套要求:授权有期限与额度限制,且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结语

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首先取决于会议本身是否合格:有没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表决有没有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或者章程规定的更高比例,会议记录有没有如实记载。这些问题看上去是程序细节,实质上决定了决议能否成立、董事能否免责、以及日后争议能否被有效回应。

需要说明的是,董事会的具体运作高度依赖公司章程与议事规则,个案中还涉及董事人数变动、关联关系认定等事实问题。本文梳理的是一般规则与常见风险点,不构成对特定公司决议效力的预判,也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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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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