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
导语:出口退税本是鼓励外贸的税收优惠,却被少数企业当成”套利工具”:把低价值货物报关成高价值货物,虚开发票去申请退税。这类”低值高报”操作,往往同时触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问题提出:出口退税中的”注水”申报
骗取出口退税的常见手段包括”买单配票”与”低值高报”:
- 买单配票:无真实货物交易,购买他人出口报关单,虚开发票骗取退税
- 低值高报:有真实出口货物,但虚增货物价值,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
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虚构”在国内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办案机关在查处时,往往面临罪名竞合问题:同一行为既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定罪?
二、案例回顾:虚增出口货物价值的退税骗局
某出口企业将实际价值较低的货物,通过伪造价格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申报为高价值货物出口,并以虚增的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低值高报”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属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择一重罪处断。
三、裁判规则:低值高报的认定与罪数处理
| 环节 | 认定标准 |
|---|---|
| 低值高报 | 参考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产品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 |
| 真实出口 | 结合货物是否真实出口、交易必要性综合判断 |
| 罪数 | 虚开与骗税竞合,择一重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
核心规则:
- “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
- 以”低值高报”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税款并以虚增税额申请退税的,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择一重罪处断。
四、实务操作:出口企业的合规路径
出口前:
- 确保出口货物价值真实,留存采购发票、报关单、提单、结汇凭证等完整单据
- 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交易,要有合理解释与依据
- 与报关行、货代核实单证真实性,警惕”包退税”中介的诱导
被调查后的应对:
- 第一时间核对出口业务真实性,区分”单证瑕疵”与”骗税故意”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及时补缴已退税款,争取从轻处罚
- 涉及刑事追诉的,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真实出口”证据
五、律师提示
- 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属重罪,切勿以”行业潜规则”心态对待。
- “真实出口但价值不实”与”虚假出口”在定性上有本质区别,前者存在罪轻辩护空间,后者通常直接入罪。
-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报关经办人均可能被追责,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个人风险不可忽视。
- 外贸企业应建立出口单证审核与价格内控机制,对异常高毛利订单保持警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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