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低值高报”的认定需综合价格认定报告、产品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是否真实出口及交易必要性等因素,不能仅凭申报单据推定;“低值高报”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并据以申请退税的,属于手段与目的牵连,同时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问题提出
出口退税本是鼓励外贸的政策红利,却被一些企业当成”提款机”。把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抬高数倍,虚增的”进项税”再通过虚开发票补上,从而多退税款——这种”低值高报”的操作,究竟如何定罪?如果虚开发票与骗取退税交织在一起,又该按哪个罪名处罚?企业负责人和高管对此不可不察。
二、案例回顾
某进出口企业伙同他人,将实际价值较低的出口产品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大幅抬高申报价格,形成”低值高报”。为配合虚增的申报价格,相关企业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已缴纳税款的事实,并以虚增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案发后,公诉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口产品”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相关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以”低值高报”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的,属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罚的,适用择一重罪处断规则。
规则要点:其一,“低值高报”的认定需综合价格认定报告、产品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是否真实出口及交易必要性等因素,不能仅凭申报单据推定;其二,为”低值高报”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并据以申请退税的,属于手段与目的牵连,同时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其三,两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实践中须结合犯罪数额、情节比较法定刑后确定适用罪名;其四,此类案件还常伴走私、伪造单证等行为,罪数与量刑需整体把握,企业合规审查中应特别关注出口申报环节的异常操作。
四、实务操作
对外贸企业及财务负责人而言:第一,出口申报必须真实,申报价格应与合同、报关单、物流单据、收汇记录相互印证,杜绝”阴阳价格”;第二,取得进项发票应确保有真实货物交易与资金流,不购买、不代开、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建立出口退税内控流程,对价格异常、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业务及时核查整改。对已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而言:第一,第一时间固定真实交易证据,包括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海关数据,厘清实际出口与申报差异;第二,积极配合税务、海关调查,争取在行政环节化解,符合条件的及时补税整改;第三,涉及刑事追诉的,应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尽早介入,围绕”是否真实出口""主观故意""税额认定”等核心要件展开辩护。出口退税涉刑案件专业性强、证据链条长,切勿自行应对延误时机。
五、律师提示
出口退税环节的”小聪明”往往酿成刑事大案。“低值高报”不仅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旦涉及虚开专票,还会触发两罪竞合、择一重处,刑期与罚金大幅上升。企业应把出口申报的合规审查做在前面,涉案后则要第一时间固定真实交易证据、把握行政与刑事程序的关键节点。合规经营是底线,涉税刑事风险务必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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