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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后低价转让房产给第三人,债权人能否撤销

核心结论:债权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无偿处分”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无偿处分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主张转让系合理有偿的,应举证证明对价真实且符合市场水平。

一、问题提出

债务人欠钱不还,却悄悄把名下的房子低价卖给了亲友,债权人明知却苦于没有抓手。实践中,以不动产交易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债权人能否撤销这类转让行为,关键在于交易是否真实、对价是否合理、债务人是否因此丧失偿债能力。

二、案例回顾

某石油公司欠付严某款项,经催讨未果。其后,该公司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严某认为该转让行为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明知负有债务仍通过不动产交易转移财产,债权人以影响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的,应当根据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综合认定。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三、裁判规则

本案的规则核心,是债权人撤销权中”无偿处分”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审查标准。

其一,撤销权的法定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二,合理对价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转让系合理有偿的,应举证证明购房款已实际支付、价格符合市场水平。无法证明的,法院将认定属于可撤销的无偿或不合理低价处分行为。

其三,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审查债务人转让财产后是否仍具备清偿能力、债权人债权是否因此无法实现。债务人在负债状态下转移核心资产,通常可认定影响债权实现。

四、实务操作

对债权人,提示操作要点。

第一,把握撤销权行使期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期限届满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第二,固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交易的证据。收集不动产交易合同、登记信息、价格依据、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异常或对价不合理。

第三,诉讼中申请保全。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同时,可申请对案涉不动产进行保全,防止第三人再次处分,确保判决能够执行。

第四,综合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收集其名下其他财产、经营状况等线索,证明转让行为与债权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律师提示

债权人撤销权是破解”转移财产逃债”的重要法律工具,但行使条件与期限要求严格:既要有无偿或不合理低价处分的证据,又要证明影响债权实现,还须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债务人一方则应规范资产处置,避免在负债状态下低价转移财产引致撤销风险。涉及此类纠纷的,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一年除斥期间。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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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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