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交易相对方(开发商、物业)对通信业务交易具有较强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经营者通过垫资等方式向交易相对方输送利益,换取排他性经营地位,属于以贿赂方式谋取竞争优势。
一、问题提出
通信、宽带等运营商想进入新建小区独家经营,常见做法是”给物业垫资建设设施”。这笔钱,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为什么”垫资”算贿赂?“排他性合作”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
二、案例回顾
某通信技术公司诉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通信公司通过为通信配套设施”垫资”的方式,谋求通信业务唯一供应商地位。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应为通信配套设施出资方。经营者通过为通信配套设施”垫资”的方式谋求通信业务唯一供应商地位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以”垫资”换取唯一供应商地位,构成商业贿赂。
其一,交易相对方(开发商、物业)对通信业务交易具有较强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
其二,经营者通过垫资等方式向交易相对方输送利益,换取排他性经营地位,属于以贿赂方式谋取竞争优势。
其三,协议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影响行为目的的认定——只要协议背景和内容显示以垫资换排他地位,即构成商业贿赂。
四、实务操作
企业开展排他性商业合作,应注意合规边界。
第一,审查利益输送。向交易相对方提供的任何”好处”(垫资、返利、赞助),都要评估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核心是是否换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二,规范合作模式。确有真实合作需求的(如设施共建),通过服务合同、合规对价实现,避免”无对价输送利益”。
第三,合规评估。涉及招投标、垄断性渠道的排他安排,事前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审查。
第四,应对调查。收到市场监管调查的,整理合作合同、资金往来、服务对价证据,说明交易合理性。
五、律师提示
“垫资换独家”在通信、建材、物业等行业是普遍潜规则,但这正是商业贿赂执法的高发区。处罚不仅涉及罚款,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招投标资格。
商业贿赂的边界判断(利益输送 vs 正常商业安排)专业性强,企业开展渠道合作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合规设计。
涉不正当竞争行政案件程序复杂,涉案企业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应对。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