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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逃税被查,已经离任的负责人还能被追责吗?

核心结论:单位逃税追责看”行为发生时”的身份与作用:在逃税行为发生期间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参与实施的,即属责任人员,离任不产生溯及免责效果;单位补缴与否不当然免除个人责任,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同样适用。

导语:公司逃税东窗事发,有些老板已经换了身份、退了股份、办了离职。不少当事人以为「钱不是我拿的,职我也辞了,与我无关」。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问题提出:离任,能否切断刑事责任?

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最终落在「人」身上。单位犯逃税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问题在于:案发时已经离任的原负责人,其任职期间的逃税行为是否还由他买单?

二、案例回顾:两段任职史,一段逃税期

一家游艺机公司自成立以来多次更换法定代表人,其中一人先后两次出任法定代表人,累计任职十余年。任职期间,该公司采取少列销售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税数十万元。案发时,该负责人早已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公司也未能补缴全部税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系公司逃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实施了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的行为,无论其案发时是否离任,均应对任职期间的逃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未补缴税款,不影响对其个人的责任认定。

三、裁判规则:责任与任职期间绑定,与离任状态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裁判要点有三:

其一,追责看「行为发生时」的身份与作用。只要在逃税行为发生期间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参与实施,即属责任人员,离任不产生溯及免责效果。

其二,「离任人员未补缴税款」不是免责事由。是否补缴税款属于量刑情节,单位是否补缴亦与个人责任相分离。

其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同样适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初犯免责」通道离任人员同样可以主张。

四、实务操作:离任负责人如何自处

第一步,核实任职期间公司是否存在少列收入、隐匿收入等虚假申报行为,判断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第二步,关注税务机关是否下达追缴通知。在追缴期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是争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路径。

第三步,离职时务必留存交接资料,明确任职期间与离任后的财务责任划分;发现任期内存在申报瑕疵的,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更正。

五、律师提示

  •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高发岗位,签字即担责。
  • 以「挂名」「不懂财务」「已经离职」抗辩,需要扎实证据支撑,口头说辞难以对抗书面的申报记录。
  • 接任他人公司的股东、实控人,收购前务必做税务尽职调查,查清历史申报情况,否则前任的「雷」可能连累新主体。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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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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