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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除权后,那份股权怎么办

核心结论: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前两种方案并列适用,由其他股东分担出资是不得已的备选,股权被转让时其价值仍归被除权股东享有,其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因除权而消灭

一、一个问题:把股东除权之后,空缺的股权怎么填

一家公司的股东长期未按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发出催缴书,并给予了相应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其发出失权通知。从通知发出之日起,这名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

问题随之而来:这部分股权接下来由谁持有?是被除权的股东保留,还是归公司,抑或必须有人接手?如果没有人愿意接手,公司该怎么办?被除权股东此前欠缴的出资义务是否就此消失?如果这部分股权后来还有价值,转让所得的价款应该归谁?

这些问题并不是理论推演,而是公司在处理股东失权时必须面对的操作问题。法律为此设置了明确的处置路径,但不同路径的适用条件、操作难度与后果各不相同。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对具体的商业判断作出合理安排。

二、规则基础:法定处置方案与选择顺序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对于丧失的股权如何处置,法律提供了三条路径: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把这三条路径放在一起看,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倾向。前两条——转让、减资注销——是并列的主要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分担出资则是不得已的备选,只有在六个月内既没有完成转让、也没有完成注销时才会启动。从后果上看,第三种方案相当于把出资义务按比例强行分摊给其他股东,其影响最为直接。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所说的不是「可以」而是「应当」。这说明股权丧失之后,公司负有将其处置完毕的义务,而不能让这部分股权长期处于悬置状态。

三、分歧在哪里:方案取舍、对价归属与责任延续

第一处分歧在于两种处置方案的取舍。选择哪一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

如果公司经营向好、前景明朗,处置相对便利。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有机会获得资本溢价;转让给其他股东,也是一件各方都受益的安排;在股东之间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定向减资并核销股权,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减资通常需要处理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但在公司经营向好的背景下,这一障碍也相对容易跨越。

如果公司经营艰难,情况则完全不同。此时无论向其他股东、外部第三人转让,还是走减资注销程序,实现难度都明显增加。事情往往会顺理成章地走向第三条路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接盘方」。正因为如此,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形下作出除权决策,需要更加审慎;如果最终由其他股东承担了出资,作出决策的董事会可能面临这些股东的诘问。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艰难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作出除权决议。如果经过诉讼等手段催缴仍然未能奏效,除权有时也是不得不作的选择。关键仍在于决策是否经过必要的权衡与程序。

第二处分歧在于股权转让所得的归属。这部分股权虽然被除权,但其价值仍然存在,尤其在公司经营向好的情形下,转让时出现溢价是大概率事件。可以设一个例子:某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并开始盈利,持股百分之二十的股东负有的五千万元出资义务无法履行而被除权,公司将该百分之二十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方出价六千万元,其中五千万元用于补缴出资,另外一千万元应当支付给谁?较为通行的答案是支付给被除权的股东。

这一处理背后涉及的学理问题,是公司凭什么、以什么身份处分这部分股权。对此存在多种解说,其中较有影响的一种认为公司处于法定代理的地位:这样一来,公司出面处分并非无权处分,同时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转让对价归属于被除权股东。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另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后并无溢价,被除权股东能顺利找到愿意承接出资义务的受让方已属不易;如果这部分股权被注销并以减资方式处理,则不存在对价问题。

第三处分歧在于出资义务与责任是否随除权而终结。如果该部分股权被注销且已经依法减资,自然不存在被除权股东的补缴问题。但如果转让给他人或者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这里有一个延伸问题值得注意:如果受让人此后并未实缴出资,被除权股东是否还需要承担现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责任的连带责任?较为明确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一安排与被除权股东享有股权转让款的权利相互对应,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这一安排还有更深一层的考虑,就是防范道德风险。如果被除权股东既能保住股权价值、又能彻底摆脱出资责任,那么控制股东就可能利用失权乃至除名的通道,逃避巨额的出资义务,或者把出资责任转嫁给其他股东;在受让人本身并无出资能力、甚至是控制股东的马甲或者代其持股的情形下,这种风险会进一步放大。

第四处分歧在于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存续。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除权的股东在失权之前已经构成瑕疵出资,自然应当对其未及时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此后被除权,无论相应股权已经被注销,还是转让给他人或者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都不影响这一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与承担,公司可以依法向其主张。

把这些分歧放在一起看,可以发现一个贯穿始终的考虑:既然除权是把不愿或者不能出资的股东从公司中移出,就应当避免它同时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工具。因此,法律在处置方案、对价归属、责任延续几个环节上都作了相对完整的安排——股权必须得到处置,不能长期悬置;转让如果仍有价值,对价仍归原股东所有;责任不因退出而自动消失,受让人此后不履行时原股东仍可能被追究。这些安排彼此配合,才构成一个不容易被规避的结构。

对具体公司而言,理解这一考虑有助于在操作中把握重点。例如,在决定采用哪一条处置路径时,除了考虑转让的可行性、减资的难易程度,还需要一并评估被除权股东的后续责任如何落实、其他股东的出资负担如何分配。只在单一环节上作最优选择,可能会在其他环节留下隐患。程序上的完整与前后衔接,往往比某一步骤的高明更为重要。

四、比「股权归谁」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第一是处置的时限意识。法律给出的六个月期限,是推动公司尽快完成处置的时间约束。如果在这一期限内既没有完成转让、也没有完成注销,出资义务就会自动落到其他股东头上。公司在作出除权决议的同时,就应当同步考虑处置方案,而不是把问题留到期限临近时再处理。

第二是决议程序的严谨。除权是由董事会决议作出的,涉及是否发出失权通知、以何种方式处置股权等判断。由于这些决定会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出资负担,程序上的严谨性尤为重要。有观点建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作出除权决议时实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以避免决策受到不当影响。

第三是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无论最终走向哪一条路径,其他股东都可能受到直接影响:受让股权需要支付对价,分担出资需要实际出资,减资则改变持股比例。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说明理由、保留讨论记录,有助于减少内部矛盾。

第四是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如果采取减资路径,需要履行相应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这部分安排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不能省略。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程序是否走完。是否发出催缴书,是否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是否经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

第二,失权的范围。丧失的是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范围与欠缴数额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楚。

第三,处置方案。选择转让还是减资注销,理由是什么。

第四,六个月期限是否临近。是否在该期限内完成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转让对价的处理。是否涉及溢价,溢价部分如何归属。

第六,受让人是否实缴。受让方是否按约定缴纳出资,被除权股东是否可能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主张。公司是否就已发生的损失向被除权股东主张赔偿。

第八,相关文件是否留存。催缴书、失权通知、决议、转让文件、减资文件的保存情况。

六、分类提示

对公司而言,建议在作出除权决策时就同步规划处置方案,并把它作为一个连续的流程来推进:催缴、宽限期、失权通知、股权处置,各环节环环相扣。六个月的时间看似充裕,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处理转让谈判、减资程序、债权人沟通等多项事务,提前准备更为稳妥。

对其他股东而言,需要了解自己在不同方案下的位置。如果最终走向按出资比例分担的路径,实际出资负担会落到自己身上;如果参与受让,则需要评估股权的实际价值与后续出资义务。在董事会讨论除权事项时,表达意见并保留记录,是保护自身利益的常规方式。

对被除权的股东而言,需要清楚两件事:一是股权转让的对价在扣除应缴出资后仍可能归属于自己;二是自己的出资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除权而当然消灭,尤其在股权受让人此后未实缴的情况下,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与公司就后续安排进行沟通,通常比消极回避更有利。

对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的公司人员而言,建议把这一流程整理成一份清单:催缴书是否发出、宽限期是否届满、失权通知是否以书面形式送达、股权处置是否在六个月内完成、相应文件是否归档。按清单逐项落实,能够避免因环节疏漏而使处置出现瑕疵。

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处置涉及催缴程序、失权效力、转让与减资的具体操作、责任延续等多个环节,个案中的处理方案需要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结构、债权人情况综合设计。

七、结语

股东被除权之后,那份股权并不会凭空消失,法律为它安排了两条主要出路——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如果六个月内都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就按比例落到其他股东身上。这三条路径之间存在明确的优先关系,选择哪一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

比「股权最终归谁」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个过程本身是否走得完整:催缴是否规范、宽限期是否给足、失权通知是否以书面形式发出、处置是否在期限内完成、对价与责任的衔接是否清楚。这些环节中的任何一处疏漏,都可能在日后成为争议的起点。把流程走完整,比在事后争论谁该承担什么,成本要低得多;这一点,在股东关系紧张、公司经营承压的情形下尤其值得留意。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规则梳理,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事实与专业人士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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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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