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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成立大会怎么开——时间账、定足数与设立失败的后果

核心结论: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成立大会须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或公告、并有持表决权过半数认股人出席,决议经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职权限于筹办报告、章程、董事监事选举、设立费用与非货币出资作价审核,并可决议不设立公司,逾期不开会或决议不设立将导致设立失败

一、问题提出:钱凑齐了,会开不起来

一家企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招股、认缴、缴款,前后忙了大半年,股款终于缴足。

缴足那天起,法律给的窗口期只有三十日。发起人却因为章程条款谈不拢、董事人选定不下来,一拖再拖。

四十天后仍然没有开会。认股人开始不安:钱放在公司筹备账户里,会开不成,公司设不起来,这笔钱怎么拿回来?谁来承担这几个月的利息?

另一家公司的情况相反,会开了,但通知发得仓促——缴足股款后第十天才发出通知,第十五天就开会。有认股人没收到通知,事后主张会议程序违法。

还有一种更少见的场景:会议如期召开,表决结果却是不设立公司。已经缴款的认股人当场愣住——公司不办了,我的钱呢?

这三个问题,指向同一套制度:成立大会。

二、规则基础与规范目的

(一)成立大会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成立大会,是由发起人组织召集、全体认股人参加的、旨在确定公司设立事项的会议。

在这个会议上,发起人与认股人对公司筹办情况、初始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以确保公司依法设立。

它的走向有两种:作出成立公司的决议,下一步办理设立登记;或者作出不成立公司的决议,直接导致设立失败,发起人随之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种设立方式,两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按设立方式作了区分。

募集设立的成立大会,程序法定: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发起设立的成立大会,程序自治: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这一区分背后的逻辑不难理解。募集设立涉及社会公众认股人,人数多、分散、信息不对称,必须由法律设定统一的保护性程序;发起设立的认股人就是发起人自己,彼此知根知底,程序交给他们自己定即可。

以下讨论主要针对募集设立,因为法定要求集中在这一侧。

(三)时间账:三十日与十五日

这两个数字要放在一起算。

从股款缴足之日起算,三十日内必须召开会议;同时,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就要通知或公告。

这意味着:法律实际上只给发起人最多十五日,用来确认股款缴足情况、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以确保所有认股人能够收悉的方式完成通知。

如果认股人数量众多且分散,还需要通过权威媒体或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以保证所有人都有机会知悉并参加。

更严格的一点是:十五日从通知到达受通知人之日起算。考虑到邮寄在途时间,实际留给发起人「发出通知」的时间,甚至可能不足十五日。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股款募集接近尾声时就开始准备会议,而不是等缴足后再启动。会议通知、场地、材料、议案,都要提前排好。

(四)定足数:表决权过半数,不是股份过半数

第一百零三条要求,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是表决权过半数,不是股份数过半数。**这个区别在发行类别股的情形下有实际意义——不同类别股的每股表决权可能不同,按股份数计算会失真。

第二,这里的「认股人」是广义的,指所有认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发起人不能把自己排除在定足数计算之外。

达不达到定足数,直接决定会议能否举行。为了凑够人数,发起人应当在会议时间与地点的安排上尽量便利更多认股人参加。

(五)表决规则:简单多数决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注意,这里的分母是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不是全部认股人的表决权。

也就是说,成立大会采简单多数决,而不是全体合意。这一安排降低了设立失败的风险,也说明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初始章程本就走多数决机制,而非合意机制——这与有限公司初始章程由全体股东合意制定,形成鲜明对比。

(六)六项法定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列举了成立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监事;(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逐项看,这些职权的共同点是:都围绕「公司能不能成立、成立得干不干净」展开。

第一、四、五项属于财务方面的决议事项,功能是监督和查明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有没有舞弊。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因其过错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成立后可以要求赔偿。

第二项是通过章程。无论哪种设立方式,初始章程都由发起人先起草草案,再由成立大会以简单多数决通过。发起设立时,成立大会由全体发起人组成,通过章程一般没有悬念;募集设立时,成立大会由发起人与认股人共同组成,理论上存在不通过的风险。

第三项是选举首届非职工董事、监事,组成首届董事会、监事会。需要说明的是,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属于成立大会的选举范围。

第六项是兜底开关:如果经充分协商,认为公司不宜成立,成立大会可以直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七)会议之后: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这条把成立大会与设立登记串了起来。会议开完不是终点,三十日内还要完成登记申请。

(八)设立失败的三种情形与后果

什么情况算设立失败?三种:

其一,应发行的股份没有募足;

其二,股款募足后,发起人未在三十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其三,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后果是一致的:已经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发起人为多人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有两个要点。

一是返还主体是发起人,不是「筹备中的公司」——因为公司根本没有成立,不存在这样一个主体。

二是要加算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这是对认股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也是对发起人拖延的约束。

连带责任则进一步强化了保护:认股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发起人主张全部返还,不必按比例分别追索。

三、分歧在哪里

(一)分歧一:成立大会与股东会是什么关系

两者性质不同。

成立大会是设立阶段的会议,参加人是发起人与认股人,目的是确定公司能否成立;股东会是成立之后的公司机关,参加人是股东,目的是形成公司意思。

成立大会不能替代首届股东会,首届股东会也不能补正成立大会的程序瑕疵。二者的职权、参加人、法律效果都不一样。

(二)分歧二:逾期未开会,会议还能不能补开

法律用的是「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超过三十日,程序即已违反。

此时的处理有两种可能:如果各方仍愿意继续,补开会议并完成设立,通常不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设立行为已经完成、公司已经登记,撤销的成本极高;但发起人要为逾期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认股人已经主张返还,则应按设立失败的规则处理: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上更常见的争议不是「能不能补开」,而是「逾期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谁承担」。这一类损失,通常由发起人承担。

(三)分歧三:通知瑕疵到什么程度算违法

通知期限是十五日,这是硬性要求。但实践中,瑕疵的形态很多:期限不足、方式不当(该公告的没公告)、对象遗漏(部分认股人未收到)。

处理这类争议,通常看两点:瑕疵是否影响了认股人实际参会与表决的机会;瑕疵是否可能改变表决结果。

如果通知虽然晚发,但所有认股人都实际收到并出席了会议,且无人因期限不足而无法准备,一般不宜以通知瑕疵否定会议效力。反之,如果有认股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能参会,且其表决权足以影响结果,则该决议的效力存在重大瑕疵。

(四)分歧四:定足数怎么算

「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这一表述,容易产生歧义:是「出席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还是「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认股人出席」?

条文的结构是后者:「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也就是说,出席者所代表的表决权,要超过全部表决权的一半。这是对出席规模的要求,与后面表决时的「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是两个不同的门槛。

前者是开会门槛,后者是通过门槛。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比「怎么开会」更值得关注的焦点

焦点一:会议材料要提前准备到什么程度

成立大会要审议筹办报告、审核设立费用、审核非货币出资作价。这三项都要求认股人能够实际看懂。

如果材料只在会上发放、当场表决,认股人没有审阅时间,会议的实质意义就被架空了。较妥当的做法是:会议通知时一并提供主要材料,包括筹办情况报告、设立费用明细、非货币财产的评估或作价依据、章程草案。

这既是程序合规的要求,也是减少事后争议的有效手段。

焦点二:非货币出资作价的审核不是走过场

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是否公允,直接影响其他认股人的利益——作价虚高,等于用虚增的股本稀释了现金出资人的权益。

成立大会对这一项的审核,是认股人少有的、能够在设立阶段施加制约的机会。

审核的抓手包括:评估报告的出具主体与资质、评估方法与假设、财产的实际状况、权属是否清晰可转移。

焦点三:发起人的责任在会议之后并未结束

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出董事监事,并不意味着发起人「交差」了。

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如果设立费用中有不当支出、非货币出资作价明显虚高、或者筹办过程中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成立后仍可要求发起人赔偿。

这也是为什么第一、四、五项职权被设计成「审核」而不是「确认」——审核意味着可以提出异议、可以追究。

焦点四:设立失败时的诉讼路径

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三点:被告是发起人(可以列全体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请求内容包括本金与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必按比例分别主张。

如果部分发起人已无力偿还,连带责任的意义就体现出来了——可以向有资力的其他发起人主张全部。

焦点五:发起设立也不能「什么都不定」

发起设立的成立大会程序由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规定。这个「授权」容易被误读为「可以不开会」。

实际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六项职权仍然存在:章程要通过、董事监事要选、设立费用要审、非货币出资作价要审。如果章程或协议对程序完全没有规定,会议如何召集、如何表决就失去了依据,反而制造了风险。

正确的做法是:在发起人协议或章程草案中写明会议召集人、通知期限、定足数、表决方式与记录要求。把授权用起来,而不是空着。

五、可以逐项核对的判断要素

**第一项,设立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这决定适用法定程序还是自治程序。

**第二项,股款缴足之日是哪天。**这是三十日起算点,需要有明确的凭证——银行到账记录、验资或募集资金专户流水。

**第三项,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与到达日。**十五日从到达日算,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算。

**第四项,通知方式是否与认股人分布相匹配。**人数多且分散的,应当公告。

**第五项,出席认股人所持表决权是否过半。**这是开会门槛,不够则不能举行。

**第六项,表决是否经出席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是通过门槛,与上一项不同。

**第七项,六项职权是否逐项履行。**特别是设立费用与非货币出资作价的审核,不能只作形式记录。

**第八项,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参加人、议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异议意见,都应当记录并存档。这既是程序要求,也是日后争议的关键证据。

**第九项,会后三十日内是否申请设立登记。**逾期会产生相应责任。

**第十项,是否存在设立失败的情形。**募足与否、是否逾期开会、是否决议不设立,逐项排查。

六、分类提示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法定程序最严格,三十日、十五日、定足数、表决门槛,一环扣一环。建议在募集中后期就组建会议筹备小组,把通知、材料、场地、议案全部前置。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程序自治,但自治不等于随便。章程或发起人协议应当把会议规则写清,否则六项职权无程序可依。

**拟上市或拟挂牌的公司。**历史沿革是审核重点。成立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文本,都要能拿出原件。缺失任何一项,都可能在申报时被反复问询。

**认股人。**关注两件事:有没有收到通知、有没有被计入定足数。如果设立失败,及时主张返还本金与利息,并可向任一发起人主张全部。

**发起人。**最需要警惕的不是开会本身,而是设立费用的合规与非货币出资作价的公允。这两项是会后仍可能被追责的领域。

七、结语

成立大会看起来是一次程序性的会议,实质上是设立阶段的最后一次校验。

它校验三件事:钱是不是真的到位、账是不是真的干净、人是不是真的选出来了。三件事都过关,公司才能名正言顺地登记成立。

三十日与十五日这两个数字,不是形式要求,而是把「筹备效率」与「认股人知情」放在天平两端作出的平衡。赶不上,代价是返还本金加利息,并且发起人连带。

对发起人而言,最实用的提醒是:**别把会议当成走完流程的盖章仪式。**材料提前给、费用算清楚、作价有依据,这三点做到,会议才开得住,公司才立得稳。

本文讨论的是一般规则,个案中的设立方式、认股人结构、章程约定都会影响结论。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特定案件处理结果的预判,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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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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