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项目参保覆盖下的超龄务工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问题提出
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很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的还在领退休金。这类人员在工地上受伤,算不算工伤?社保经办机构能不能以”超龄”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直接影响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也影响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二、案例回顾
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中,超龄务工人员在建筑项目施工中受伤。
建设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务工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规则
本案裁判规则的核心:项目参保覆盖下的超龄务工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一,建设工程按项目参保的,参保范围覆盖项目用工,不以劳动者年龄为限。
其二,超龄务工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其三,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超龄、已领退休待遇为由拒付。
四、实务操作
用工单位防范超龄用工风险,应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确认参保状态。工程项目开工前落实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全部用工人员,包括超龄人员。
第二,规范用工管理。超龄务工人员进场登记、实名管理,明确用工关系,避免”口头用工”。
第三,事故及时处置。发生工伤事故,及时申报工伤认定,配合社保部门核定待遇。
第四,补充商业保险。项目参保之外的用工(非项目工地、长期用工),考虑补充雇主责任险,覆盖超龄人员保障缺口。
五、律师提示
“超龄人员受伤单位不赔”是错误认知。建筑项目按项目参保的模式,已将超龄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单位不能以”超龄”推卸工伤责任。
但超龄人员用工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保险衔接上仍有诸多争议点,特别是非项目参保情形下,单位责任边界需具体分析。
超龄用工的工伤责任与用工模式选择关系密切,建议用工单位咨询专业律师设计用工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