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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政府补贴材料造假,会构成诈骗罪吗

核心结论: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报专项资金的关键资质,是入罪与否的核心;伪造的材料是否属于审批的关键材料,项目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实施条件;资金用途是否偏离补贴目的,有无个人占有、挥霍;材料存在个别夸大或非关键瑕疵,而项目实质符合条件的,一般不宜按诈骗罪论处。

一、问题提出

为支持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设立名目繁多的专项资金补贴,申报材料往往繁琐,部分企业为顺利获批而”修饰”甚至伪造材料。一旦案发,企业负责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材料造假会不会构成诈骗罪、要坐牢?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补贴申报造假并非一律入罪,关键在于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关键资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案例回顾

甲、乙兄弟实际控制两家关联公司。第一起,甲公司申报产业振兴项目资金,该项目真实存在且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伪造了环评、林权证等部分材料,资金下达后用于购买设备。第二起,乙公司不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条件,伪造材料取得认定并获贴息贷款,贷款提供了足额财产担保,所获贴息亦用于经营。第三起,乙公司系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明知不符合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条件,仍伪造财务报表、销售合同及印章,虚构项目骗取专项资金二百万元,并将款项用于归还此前贷款。

法院认定,第一起中项目真实、已具备备案、土地、规划等关键条件,伪造材料并非审批的关键材料,资金亦未用于个人挥霍,不构成诈骗罪;第二起中贷款有足额担保,无骗取贴息的故意,亦不构成;第三起中空壳公司虚构项目、伪造核心材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二审据此改判一人无罪,另一负责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三、裁判规则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国家机关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补贴申报造假的定性,实践中把握以下要点:其一,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报专项资金的关键资质,是入罪与否的核心;其二,伪造的材料是否属于审批的关键材料,项目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其三,资金用途是否偏离补贴目的,有无个人占有、挥霍;其四,材料存在个别夸大或非关键瑕疵,而项目实质符合条件的,一般不宜按诈骗罪论处。

四、实务操作

对申报补贴的企业,提示操作要点。第一,申报前逐项核对政策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虚假包装。第二,申报材料坚持真实完整,对个别指标确需说明的,以书面说明方式补充,不伪造印章、证照。第三,补贴资金到账后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完整保留采购、建设等支出凭证,证明资金用于申报项目。第四,收到调查通知时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及时补正材料,避免因对抗性行为放大刑事风险。

五、律师提示

补贴申报造假的风险等级,取决于造假的”位置”:伪造关键资质、虚构项目本身,属于根本性欺诈,构成诈骗罪的风险极高;个别材料瑕疵而项目真实,则多属行政违规层面。企业负责人切勿抱有”大家都在包装”的侥幸心理,空壳公司套取资金、资金挪作他用是入罪的高危情节。已被调查或立案的,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围绕关键资质、资金用途等要件固定证据、依法辩护。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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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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