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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边界:关联公司不属于「组成人员」

核心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该「组成人员」不得扩张解释,应限定为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法律关系、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一性且在法律人格上具有依附性的主体,通常是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关联公司即便股东、高管存在交叉,只要各自为独立法人且不存在人格混同,仍属保险人可以追偿的第三者。

一、问题提出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但如果这个「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股东与高管高度交叉、由同一家保险公司统一承保,保险公司还能追偿吗?

责任方常见的抗辩是:我们是一家人,属于「利益共同体」,依法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公司不得向我们追偿。这一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组成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二、案例回顾

某科技公司的仓库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造成相邻的某塑胶公司、某医疗公司、某装备公司等企业的厂房、设备与货物毁损。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在该科技公司仓库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

上述几家公司此前均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分别与几家公司达成赔付协议,累计支付赔款五千余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起火方某科技公司提起追偿之诉。

某科技公司抗辩称:其与受损的几家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实际控制人相同,统一投保、统一理赔,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本质上是「共同被保险人」和「利益共同体」,不属于代位求偿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几家公司还构成保险经营意义上的「同一危险单位」。

法院审理后查明,起火方与受损各公司虽然股东、高管存在关联,但均是具有独立财产和决策机构的独立法人,不存在人格混同。据此认定,起火方属于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三、裁判规则

其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要三项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满足: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了损害;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追偿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其二,「组成人员」不得作扩张解释。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的目的是实现财产保险填补损失的功能、防止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变相索回赔偿。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为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法律关系、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一性、在法律人格上具有依附性的主体,这部分人通常是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职务行为的人——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不能再向其求偿。

其三,关联公司不等于「组成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关联公司虽然在股东、高管方面存在关联,但各自具有独立的财产和决策机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并不因此直接关联。只要不存在人格混同,各公司之间所谓的「利益一致性」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直接的联接,不属于「组成人员」,保险人向其追偿不受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限制。

其四,「同一危险单位」与「组成人员」不是同一概念。「同一危险单位」是保险人为控制承保风险、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时使用的经营概念,不能用来扩张解释法律规定的「组成人员」,也不能作为排除代位求偿的依据。

四、实务操作

  1. 保险人应及时固定代位求偿的三项要件证据:事故认定书等证明事故原因与致损主体的材料、赔付协议与付款凭证、损失核定与理算材料;同时确认追偿对象不属于被保险人本人、家庭成员或者代替其履行职务行为的人。

  2. 责任方主张「组成人员」抗辩的,举证重心在人格混同。仅证明股东、高管交叉、统一投保、统一理赔并不足够,应当提交财产混同、账目不分、决策受控等能够证明各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证据。

  3. 企业集团统一投保时,应事先在保险合同中作出安排。若希望关联公司之间发生事故后互相免于追偿,应当在保单中明确共同被保险人条款,或者约定保险人放弃对关联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事故发生后以「一家人」为由主张免责,通常难以成立。

  4. 注意管辖的确定规则。代位求偿之诉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而不是根据保险合同关系确定。

五、律师提示

「利益共同体」是一个商业表述,不是法律概念。企业集团由同一家保险公司统一投保、统一理赔,在实务中非常普遍,但这并不改变各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只要各自财产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它们在法律上就是彼此之外的第三者。

对保险公司的提示则是反向的:真正的家庭成员、真正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职务行为的人,仍受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护,向这些人追偿会被驳回。承保与理赔时如果没有把共同被保险人条款、放弃代位求偿条款约定清楚,事后无论向哪一方追偿,都可能陷入争议。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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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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