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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提前扣息,融资本金按什么金额计算?

核心结论:保理融资实质具有借款属性,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判断标准在于款项是否被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预收利息未被支配的即应扣除;融资本金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而非合同载明的名义金额;以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服务费等费用随之相应调整。

一、问题提出

商业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融资时,常见”先扣利息、再放款”的操作:合同载明的融资金额与债权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存在差额,差额即为预收的融资利息。一旦发生争议,融资本金究竟按合同金额还是按实收金额计算,直接决定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是保理纠纷中的核心争点。

二、案例回顾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融资,融资金额按合同载明数额确定,保理人在放款时先行扣除融资利息。后双方因融资本金的认定发生争议,债权人主张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本金,保理人则主张按合同载明金额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该部分款项未被应收账款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的,可适用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按照扣除预收利息后保理人实际支付的保理融资金额确定融资本金。

三、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条体现的”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原则,同样适用于保理融资这类实质上具有融资功能的业务。

规则要点:其一,保理融资实质具有借款属性,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其二,判断标准在于款项是否被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预收利息未被支配的即应扣除;其三,融资本金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而非合同载明的名义金额;其四,以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服务费等费用随之相应调整。

四、实务操作

对保理业务双方提示操作要点。第一,保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融资款项的发放方式、扣息安排,避免因预扣利息导致本金认定争议。第二,债权人收到融资款后,妥善保管放款凭证、银行流水,作为实际收到金额的证明。第三,发生争议时,应区分合同载明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主张以实付金额为基数计算利息。第四,双方可事先约定”按实付金额计息”条款,减少纠纷与诉累。

五、律师提示

“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是借款类业务的通行规则,保理融资虽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名,其融资功能仍受该规则约束。保理人预扣利息的操作并不能扩大计息基数,反而可能引发本金认定争议与合规风险。无论作为保理人还是融资企业,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本金计算方式,留存放款凭证,发生争议时以实付金额为准主张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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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珺律师

北京德和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2202210520509

专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架构、合同管理、财税合规、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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